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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代位继承

来源:      时间:2018-10-30 12:45


案例简介

刘某大持有其母亲张某的交通银行存款单向我处咨询继承公证,刘某大称:母亲张某已于2016年*月*日在本市死亡,她生前遗留一笔存款数万元,其称只有七个子女。不久后,刘某大按我处要求准备好办理存款继承材料,刘某大及六个兄弟姐妹到场,我处受理了此项继承公证。

在翻阅张某及其子女档案过程中,我发现刘某大还有个同父异母的姐姐刘某某。而后向刘某大询问得知:刘某某于2003年死亡。刘某某共有六个子女:李某大、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李某五、李某六。李某三于2012年*月*日死亡,遗有一子李三某。李某五于2006年*月*日死亡,遗有一子李五某。李某六于2009年*月*日死亡,遗有一子李六某。

因为被继承人张某于2016死亡,她的继女刘某某先于其死亡,按照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由刘某某的子女代位继承。又因刘某某的三个子女:李某三、李某四、李某五分别均后于刘某某死亡,均先于张某死亡。又一次发生代位继承。

我处随后分别通知了13位继承人,补充受理了申请继承公证相关手续,顺利出具公证书。

这是一件是特殊的代位继承公证。以前继承公证作为我处的基本公证业务,自从房屋继承变为非强制性公证后,继承业务将面临下滑,想要在遗产公证方面继续立足,探索办理继承相关财产分割、遗嘱、遗产保管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