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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致探寻事实与法律的契合之处 努力提升公证法律工作专业性和服务性

来源:      时间:2018-10-30 12:47


【案例简介】

2018年1,当事人鲁某来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公证处,申请办理其亡父鲁XX的安葬费、抚恤金的领取公证。经过了解,死者鲁XX于2017XXX死亡后,社保部门将其安葬费、死亡抚恤金发放至其生前工作单位,其生前工作单位又贪图便利直接将应当发放给死者鲁XX近亲属的安葬费、死亡抚恤金打入死者生前个人工资账户,导致死者家属未能顺利取得该笔款项。经接待公证员王XX仔细询问,多名死者家属一致认定该笔款项系社保部门发放给死者家属的安葬费和死亡抚恤金,并出示了社保部门的发放凭证和银行流水明细。

接待公证员认为,公证文书应当坚持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因一昧满足其它非法律专业领域的行业及部门的要求而违背公证工作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本质要求,更应当体现出公证行业工作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死者鲁XX在死亡数月后,其个人工资账户被打入大笔资金,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地方性职工安葬费、抚恤金发放的规定,经审核社保部门发放凭证和银行流水明细,该笔款项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所有,因而不能完全依据继承公证处理。承办公证员经过检索发现,各地对于死者安葬费、抚恤金类型的公证处理方式不一,有的地方不予办理、个别地方以遗产继承公证处理、我省某市则以承诺书方式处理并在《中国公证》杂志发表了理论文章。承办公证员经与该市公证处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了该市的作法并参考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指导意见中继承人资格的思路,制订了一套以继承人资格为核心审核死者近亲属范围,并配之以全体近亲属签订领取款项协议书的公证方案。

随后,经过多次与本地社保、金融部门协商,最终确定了以上公证方案的可行性,并且为本地社保部门长期以来头痛不已的安葬费、抚恤金发放的法律风险问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式。

经过黄石市公证处会议讨论决定:在当前公证工作改革之际,应当扩宽思路。尤其是在本市公证机构已经从行政性机构改制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之时,更应当摒弃以往行政化、政务化的工作思维和模式。把公证工作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体现出来,为全市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的专门化法律服务。通过讨论进一步细化了方案内容、明确了相关法律依据。

2018年3月初,当事人鲁X带全体家属向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公证处正式提出申请,公证员王XX受理本案。通过审核死者死亡情况、参照继承法等规定审查死者亲属及共同生活人员的情况、死者生前赡养的负担和死后料理、安葬等费用的承担情况、通过反复告知和询问,查明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和相关法律行为。受理完毕后,经审核审批程序向当事人出具了领取及保管款项事项的公证书。数月后,经电话回访,当事人已经顺利领取了款项并向公证员、公证处表示由衷感谢。

历经公证改革的浪潮,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公证处也将在传统的公证工作模式中寻求改变激发活力,在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价值中,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础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与时代携手同行,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专业、更具价值的公证法律服务。

 

     

 

2018)鄂黄石证内民字第XXXX

 

申请人:XXX,女,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

XXX,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

XX,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

XX,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

申请公证事项:领取及保管款项

申请人XXXXXXXXXX领取死者XXX存款,于2018年3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领取及保管款项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XXXXXXXXXX的身份证、户口;

2、死者XXX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3、存款及款项凭证

4、黄石市XXXXXXXXX出具的XXX亲属情况证明

申请人承诺对向本处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的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及近亲属的范围和申请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共同达成协议由XXX、XX领取保管上述款项,并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XXX、XX承诺在领取死者鲁仲华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如有争议,申请人XXX、XX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如下事实

一、死者XXX男,一九XX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XXXXX生前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201XXXX日死亡。

二、申请人XXXXXXXXXX向本处申请公证以领取以下财产:

中国XX银行的存款XXXXX.XX元人民币(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XXX)

三、经审核查明,死者XXX近亲属共以下四人:

XXX,女,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系死者生前配偶

XXX,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系死者的儿子

XX,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系死者的儿子

XX,一九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黄石市XXXXXX号,系死者的儿子。

四、XXX、XX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

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兹证明中国XX银行的存款XXXXX.XX元人民币(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XXX)其近亲属XXXXXXXXXX共同取得,并由XXXXX代表上述申请人领取和保管款项

本公证书仅用于领取上述款项,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附件:申请人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公证处

 

 

员:XXX

 

 

二〇一八年三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