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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初审)

来源:      时间:2018-08-22 10:5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审批(服务)主体:湖北省司法厅

审批(服务)范围:设立律师事务所

审批(服务)收费:不收费。

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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