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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来源:      时间:2018-08-22 11:00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审批(服务)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审批(服务)范围:法律执业资格认可

审批(服务)收费:不收费。

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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