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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来源:      时间:2018-10-30 13:08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中秋节),被告人沈某提着礼物在某车站搭乘公交车打算去岳父家送中秋节礼。上车后,沈某一直坐在公交车后门右侧座位,该公交车到某市政府公交站时被告沈某准备起身下车,因其所提东西较多加之乘客拥挤,造成其没有来得及下车,公交车司机关门启动并向下一站方向行驶。被告人沈某因未能及时下车而不满,要求公交司机赶紧停车,并在公交车行至十字路口时,从后门处来到驾驶室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并用手拉扯公交车驾驶员的右手臂和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向右侧道路偏离后碰撞绿化带,之后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再往前滑行并与一辆私家小轿车相撞,导致绿化带和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公交车驾驶员即将公交车车门关闭并打电话报警,之后公安民警赶来将被告人沈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嗣后被告人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发后,辩护人接受沈某家属委托人会见了被告人,使被告人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同时还极协调公安机关和本案受害人,将本案产生的经济损失全部退赔完毕,取得了受害人全案谅解,嗣后,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将被告人取保。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明知公交车司机打电话报警,仍然安静的站在司机旁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处理。公交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在公安人员到来前,公交司机虽然将车门关闭,客观上使被告人处于一种被控制的状态,但是如果被告人真的想逃避处罚,其可以利用公交车上的安全窗、透气玻璃窗等出口逃跑,故此司机关闭车门的行为并不足以压制被告人激烈反抗的可能,因此,对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知错改错,赔偿了受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全案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人员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危害,感到深深的忏悔,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并赔偿被害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沈某的亲属替其赔偿了所有受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受害单位对沈某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前科劣迹

被告人沈某在高中毕业后,进入工厂上班,过着两点一线的生活,在单位里、在社区中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行为,更无任何前科劣迹。

在案发当天,系我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被告人按照民间习俗去岳家送节,本无心去危害社会和他人,只因发现自己到站后不能下车而情急之下触犯了刑法,属一时糊涂。

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沈某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足,情急之下,偶然失足,是初犯。

四、公交公司的司机亦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生效。

 

裁判文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论述:对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构成自首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出发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认为,结合该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交车车载视频录像,足以认定事故发生后,公交司机立即关闭所有车门,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沈某就提着东西往后门走,但因车门关闭,其无法下车,后来其一直待在后门处。几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将沈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实际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在被控制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带走,不属于主动到案,不构成自首,故对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少见的公诉意见与辩护意见一致,而被法庭不予支持的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自首”情节展开。三方在庭审过程中,仔细调查、核实了案件发生过程,对自首定义、内涵、外延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一一辩论,最终被法院依据客观视频证据,推敲、还原了整个案件进程、进展,事实清楚,确实充分,还原了被告人在被控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的真实情况。从而确认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定与否。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起因”是生活中常见的“小事”,公交过站的故事每一个城市中以每天以几百甚至上千次的上演,被告人因为一时情急,做出不理智的行为,造成公交车失控,造成不特定人民群众财产受损,被告人也因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典型的“冲动的惩罚”。

所幸本案中未造成人员伤亡,全部受害人都得到了全额赔偿,形成全案谅解,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出真诚悔过,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重罪罪名中取得了法定最低刑的处理。

将本案作为“案例库”文件作为宣传,其一就是为了借助案例探讨“被控制环境下自首的认定”,其二就是为了通过本案例,建议人民群众不要因小失大,搭乘公交时注意到站,文明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