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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印文及蔡某某的笔迹进行文书司法鉴定案

来源:中国法网      时间:2018-10-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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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因审理案件的需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委托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给予司法鉴定,鉴定项目:

1.对《钢材销售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沈某某”印文与提供的对应的样本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及蔡某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2.2017年3月13日补充委托对《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与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印章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依照《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JD0201002-2010进行检验:

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放大镜下进行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放大镜下进行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由Photoshop.CS3软件制作印文特征比对表及笔迹特征比对表。

1.检材印文检验:

(1)检材印文JC1为红色,圆形,系盖印形成,印文外圆水平直径为39.5mm,“某建筑工程公司”文字沿边框内侧呈弧形排列,“广州分公司”文字从左至右横向排列,中心为五角星图案,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印文“广”字的撇画下段有留白现象,其图形、文字、边框着墨较实,清晰可辨,可供检验。

(2)检材印文JC2为红色,圆形,系盖印形成,印文外圆水平直径为39.5mm,印文内容“某建筑工程公司”,文字沿边框内侧呈弧形排列,中心为五角星图案,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五角星右下角及“建”、“筑”等字的上部着墨不均,印文部分文字笔画、边框出现留白现象,同时检见印文上有一条斜形折叠痕迹,其图形、文字、边框基本清晰,可供检验。

(3)检材印文JC3为红色,正方形,系盖印形成,印文边长为19.5mm,印文内容“沈某某”3字呈竖式从右至左顺序排列,其中“沈”字较大较长,“某某”2字较小。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左侧边框上段检见留白斜线,其左上角的留白线为贯穿状,印文文字、边框着墨较实,清晰可辨,可供检验。

2.样本印文(YB)检验:

(1)样本印文YB1-1、YB1-2、YB1-3、YB1-4为红色,圆形,印文水平直径为39mm,某建筑工程公司文字沿边框内侧呈弧形排列,广州分公司文字从左至右横向排列,中心为五角星图案,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样本印文系盖印形成,其图形、文字、边框基本清晰,可供比对检验。

(2)样本印文YB2-1、YB2-2、YB2-3、YB2-4均为红色,圆形,其中YB2-1、YB2-4印文水平直径为39.5mm,YB2-2、YB2-3为41mm,印文内容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文字沿外圆边框呈弧形排列,中心为五角星图案,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4份样本印文均为盖印形成,其中YB2-1、YB2-4五角星右下角及“建”、“筑”等字的上部着墨不均,印文部分文字笔画、边框出现留白现象,五角星上角和右角分别见点状留白;样本印文YB2-2、YB2-3左侧约10mm边框线不圆润,右侧边框线相对较粗,YB2-3“程”、“公”、“司”部分笔画见重影,样本印文基本清晰,可供比对检验。

(3)样本印文YB3-1、YB3-2、YB3-3为红色,类正方形,系盖印形成,印文边长为22mm,印文内容沈某某印4字呈竖式从右至左顺序排列,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部分边框、文字笔画着墨不实,有的边框线不平直且有缺损现象,3枚样本印文基本清晰可辨,可供比对检验。

3.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比对检验:

(1)将检材印文JC1与样本印文YB1-1、YB1-2、YB1-3、YB1-4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分别透光放大进行水平、垂直拼接和重叠比对检验发现:虽然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的字形相似,但印文的几何尺寸、五角星图案的大小及文字布局存在细微差异,其文字笔画形态的细节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如“海”字的“氵”及“每”字的点画,“琼”字右上部的点画,“广”字撇画的留白,“州”字中间的点画,印文右下部“司”字横画的长度,“筑”字“凡”部的点画及横折弯钩画的末端等;文字笔画之间的位置关系也不同,如“海”字右上部横画与“母”字之间的距离、“工”字两横画之间的距离、“程”字下部左右结构之间的笔画关系及“呈”部上下结构之间的距离等;检材印文“南”字下部外框(“冂”)相对较窄,样本印文南字下部外框(“冂”)相对较宽(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1)。

(2)将检材印文JC2与样本印文YB2-1、YB2-2、YB2-3、YB2-4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分别透光放大进行水平、垂直拼接和重叠比对检验发现:检材印文JC2与样本印文YB2-1、YB2-4的规格尺寸、字形特征和文字布局相同,文字笔画形态、起末端形状、笔画交叉位置关系、搭配比例、留白等细节特征吻合较好,如:“海”字的“氵”、“工”字第一画的末端形态及竖画中间的留白,“海”、“山”、“建”、“筑”、“司”等字的留白,五角星上角及右角的点状留白等细节特征均反映一致,经重叠比对检验能够重合一致(见重叠比对效果图示);检材印文JC2与样本印文YB2-2、YB2-3的几何尺寸、字体字形、文字布局不同,“海”、“琼”、“山”等文字与边框的距离存在明显差异,同时检见相同文字的笔画形态、起末端形状、笔画交叉位置关系及留白等细节特征存在差异,如:“海”字的“氵”、“南”、“琼”2字的笔画搭配、“筑”字“凡”部的横折弯钩画末端、“程”字“呈”部上下结构之间的笔画距离、“司”字“口”部的竖画末端等细节特征均反映不一致,经重叠比对检验,不能重合(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2及重叠比对效果图示)。

(3)检材印文JC3与样本印文YB3-1、YB3-2、YB3-3的规格尺寸、字体字形、文字布局不同,印文内容不同(检材印文内容为“沈元江”3个字,样本印文内容为沈元江印4个字),边框的形态细节特征不同(详见印文特征比对表3)。

4.检材字迹检验:

检材字迹JC系黑色笔书写形成,书写速度缓慢,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蔡某某”3字多数笔画书写笔力偏重,运笔欠流畅,“X”字的“彳”旁为连笔书写,多数字迹为一笔一画书写,多数横画的收笔处检见回笔书写特征,字迹笔画清晰可辨,具备检验条件。

5.样本字迹检验:

样本字迹共5份,均为自然样本,书写速度偏快,在StemiDV4体视检验仪下观察发现:运笔自然流畅,文字书写笔力起笔偏重,收笔较轻,绝大多数笔画为连笔书写,蔡字的下部及X字左右两侧的运笔连笔特征、Y辉字的起收笔及运笔特征基本稳定,样本字迹的字体字形、文字布局、书写速度等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基本一致,反映同一人的书写特征。样本字迹清晰可辨,具备比对检验条件。

6.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比对检验:

将检材字迹JC与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其字体字形、书写速度、文字布局、书写风貌等一般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单字的写法、起收笔、运笔、连笔、笔顺、笔画搭配比例关系及笔力笔痕等细节特征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蔡”字草字头的笔顺、“示”部的运笔,“X”字的双人旁的竖画及“亍”部的运笔,“Y辉”字的起收笔及运笔连笔特征、“蔡某某”3字的笔画搭配比例等方面均反映不同(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显示:

1.检材印文JC1与样本印文YB1-1、YB1-2、YB1-3、YB1-4虽然印文文字的字形相似,但印文规格尺寸、五角星图案的大小及文字布局存在细微差异,其文字笔画形态、文字笔画之间的位置关系、文字结构的宽窄及留白细节特征存在明显差异,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其差异特征的总和价值反映了不同印章印文的特点,构成了本质上的差异。

2.检材印文JC2与样本印文YB2-1、YB2-4在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方面均表现相同,其一般特征相同反映在印文几何尺寸、字形特征、文字布局等方面,细节特征相同反映在文字笔画形态、笔画交叉位置关系、搭配比例、留白特征等方面,相同特征的总和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枚印章印文的特点,构成了本质的相同。检材印文JC2与样本印文YB2-2、YB2-3的规格尺寸、文字布局和细节特征均存在明显差异,其细节特征差异反映在文字笔画形态、起末端形状、笔画搭配比例和留白特征等方面,差异特征的总和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印章印文的特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3.检材印文JC3与样本印文YB3-1、YB3-2、YB3-3在印文规格大小、字体字形、文字布局和细节特征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差异特征的总和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印章印文的特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没有本质的相同特征。

4.检材字迹JC与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在笔迹特征要素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差异特征的总和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笔迹的本质差异,符合特征数量少,是非本质的符合。

【鉴定意见】

依照《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对送检的检材印文JC1与样本印文YB1-1、YB1-2、YB1-3、YB1-4作出“否定同一”的确定性鉴定意见;对检材印文JC2与样本印文YB2-1、YB2-4作出“肯定同一”的确定性鉴定意见,对检材印文JC2与样本印文YB2-2、YB2-3作出“否定同一”的确定性鉴定意见;对检材印文JC3与样本印文YB3-1、YB3-2、YB3-3作出“否定同一”的确定性鉴定意见

依照《笔迹鉴定规范》SF/ZJD0201002-2010,对送检的检材字迹JC与样本字迹YB1、YB2、YB3、YB4、YB5作出“否定同一”的确定性鉴定意见

具体意见如下:

送检的标称日期2013年11月4日《钢材销售合同》落款丙方单位名称(章)处“某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其上法定代表人处“蔡某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送检的标称日期2013年11月7日《授权委托书》上委托单位处“某建筑工程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YB2-1、YB2-4沈某某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送检的标称日期2013年11月7日《授权委托书》上“某建筑工程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YB2-2、YB2-3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其上“沈某某”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附图:特征对比表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