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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行为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来源:      时间:2018-10-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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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12时许,因口角在某某炸酱面店门口,持刀将受害人姚某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砍死,并将受害者姚某某的头砍下后丢弃在旁边的一个垃圾桶内,后又将受害人姚某某身上的一个禄色钱包抢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375元,四张银行卡),当场被警方抓获。因家人反映被鉴定人曾患有精神病,特受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 调查材料:

(1)被鉴定人胡某某的母亲冉某反映:我有二个小孩,胡某某是老大,下有一个妹妹,他小时候正常,初中未毕业。只读了半年就回家了,玩了半年又去读,小学成绩不好,下学10月去学理发,第二年2月就出来了,后学修摩托车,没地方住,就没有搞了,就又学木工,搞了3个月就没有搞了,2013年就到延安修铁路,修了10个月,4000元一个月,总共拿了20000元回来,后又到青海修铁路,当年7月份去到腊月份回,每月5000元(2016年)。2017年过了春节,正月初七回老家,他爸爸初九回去,还有伯伯老表准备一块出去打工,他不肯就一个人走了,问他到那去他不说,说有朋友一起,不说什么地方,出去手机丢了,与他联系不上,他出门带了600元。他2016年2月份精神不正常,表现坐立不安,自言自语,父母说他,他就吼说;信不信我拿刀砍死你,砍你二刀,今年春节吃完了年饭,他爸爸叫他收碗,他气了对他爸爸说;信不信我拿刀砍死你,这样的话说了几篇,往年没有这样的情况。2017年正月初七他去走亲戚把家里菜刀放到书包里,后感到不安全,又去街上买了一把刀,后被姑姑发现了问他,他说不安全。2016年3月(阴历)到县医院精神科检查,在医院被人骗了2800元,当天回家我在剥蒜时,也没有讲什么,他拿凳子举起要打我被我发现,后到A医院、B医院精神科、C医院就诊过。在C医院住院一个多月好转。后7月份到青海打工去了,一直到春节前回家。在家坐不住,不愿意听话,说他就发脾气,睡觉、饮食尚好。他智能不行,小时候得过病,不逃学、不说谎、不偷东西。春节以后他一个人出去了就不清楚他的情况,他无特殊嗜好,不抽烟、不喝酒、不吸毒。他没有谈过女朋友,家族中没有精神病史。我和他父亲不是近亲结婚。

(2)被鉴定人胡某某的姑妈胡某反映(电话免提询问,当地警官李行翻译):我与我侄儿接触不多,他今年正月初七拜年,晚上10点多钟坐车到我家,我知道他精神有问题,不要他来玩,对他说;要来他与父母一起来玩,他2016年2月精神有问题的,他去年4月份去我家玩,感觉他明显不正常,我去镇里因带了孙女儿,车坐不下,他下跪要去,我没有带,结果他一个人去了镇上,我回家之后来了一辆校车见胡某某下来了,问开车的,开车的说你侄儿说这里有要生小孩的要拉。其实没有在我家有时候自言自语,坐不住,还与隔壁一个邻居姓谢的发生矛盾要砍别人,我家有2个小孙女,我怕他伤害她们很担心。今年正月初七晚上10点来敲门,知道是他没有开门,他就跪在门外,说没有地方去,开门看他背了个书包,丢在地上我看到了有2把菜刀,他说要去砍什么人,问他为什么要砍人,他说不安全,初九去了他大姑家,他父亲给了他500元路费,另他大姑又给了他100元压岁钱。他家钱紧张,去年他父亲强迫他去打工,6-7月份至年底上了几个月的班,胡某某赚了20000元,父亲扣了他的工资,每月只是给他几百元零用。所以今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打工。说自己在外有朋友,问他朋友在什么地方他不说,他父亲给他500元加大姑给100元作路费。

(3)村书记陈某反映:我和胡某某住一起,我住楼下,他住楼上,开始不熟悉,2013年他蛮正常,他平时不在家,2015年他在外面打工跟老表打架,把他脚打伤了,他在家休息好了就发现他不正常,不叫人、自笑、自言自语。2016年过春节我看到他就是这样、2017年也是这样。

(4)村民胡某反映:胡某某原来在我们那里耍,去年看到他就坐立不安,心里不稳定,说话东扯西拉,有时无故发笑,听说他前年到精神病医院住过院,去年春节见过他,今年没有见过他。

(5)管教警官张某反映:他进来后不知道厉害性,认为3-6个月就可以回家去,对这个人讲,那个人讲把他的头、手都砍掉了。前一周像没有事情一样,一周后做噩梦说那个人的灵魂在他头上转。说不该搞这样很,不该用刀用拳头就好了,他经常讲要砍死谁的话,他还说隔壁的老太婆报案,出去砍了她,讲堂兄堂弟对他不好,出去砍了他们,第一天来没有带手铐,第二天摔碗,他讲老板污蔑他说;吃不吃滚!询问时他说以前没有病,开始我觉得他还好,几天后觉得他有些不正常。无自伤行为,能吃能喝,这几天睡眠不好,注意力不集中,砍人时是清楚,现在大脑有问题,进来时还问犯人,你们为什么不冲出去。

(6)同监室犯人熊某反映:他有点语无伦次,刚来脾气暴躁,烦躁,斗狠,不听劝解,进来一周后晚上不睡觉,自言自语,对他讲话不理,他讲出去要报仇,他关心的问题是能否出去,路费够不够,讲不着边际的话,问他为什么杀老板,他先讲吃一碗粉,又吃了一碗,差一元钱。后又讲老板讲他吃完粉还不走,老板嫌他。他对老板死没死还半信半疑,讲出去赔点钱,他有点神经,有时自语自笑,刚来睡好,现在睡几天,几天不睡,他讲会开挖土机。他说:过年后买别处的票没有,某市有票就到某市了。

(7)同监室犯人李某反映:他有点自言自语,生活在自己的世界中,对他讲话不理,他找你讲话是正常的,劝说他时他反驳,脾气易怒,还讲是不是要打架,他讲拿刀砍死了人,二刀砍死了。现在没有主动找别人扯皮, 刚来他爱用脚绊别人一下。卫生自己做,不听别人的话,不停自言自语,睡着了,醒来又讲,他智能有问题,精神上也有问题,砍死人无法律意识,认为2-3个月就出去。

(8)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25日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胡某某,男,21岁,因从小智能低下,阵发性无故发笑,行为异常2月入院。患者从小智能较同龄儿童迟缓,如语言发育延迟,词汇不丰富,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低于同龄儿童,抽象思维不发达,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并伴有行为怪异,阵发无故自笑,有冲动伤人,毁物等行为。无故到处乱跑,知道回家,用钱不知道节制,有多少钱用多少钱,近2个月症状明显,易冲动激惹。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情感不协调,易激惹,坐立不安。思维贫乏,未引出幻觉,计算力差,自知力缺乏,住院33天。出院诊断: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9)2016年10月26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胡某某,男,土家族,1994年9月14日出生,精神残疾贰级。

2、精神检查:

(1) 神志清楚,情感不协调,注意力不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切题,不假思索的回答问话,未获得幻觉妄想,思维内容贫乏,智能差,内省力无。询问内容如下:

(2)心理测试及躯体检查:

2017年3月19日,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 69(轻度)。

2017年3月28日,头颅CT平扫报告:未见异常。

2017年3月28日,脑电图报告:正常范围脑电图。

2017年4月11日,刑事责任能力评定:31分(总分15分以下为无责任能力,16-23分为小部分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为24-28分、29-36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37分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

2017年4月11日,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38分(为部分丧失)。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胡某某小时候智力就比同龄人差,初一未读完就辍学回家,2013年以后跟随同村老乡或亲戚到外地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低,只能干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粗活或体力活,且经常辞工或变换打工地点。2015年以后脾气逐渐变得易激惹和暴躁,常为一点小事与周围人和或亲戚及家人产生矛盾和冲突,数次发生相互打斗,导致双方受伤。此后有时出现自言自语,无故发笑等精神异常现象。2016年5月被家人送往某省某县人民医院住院33天,诊断“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2016年10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精神残疾贰级”。2017年3月19日被鉴定人在被羁押的某市某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里进行了精神检查和韦氏智力测试。精神检查未发现幻觉和妄想,能够回忆作案过程,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也表示后悔,但思维简单,有少许牵连观念,情绪易激惹,否认有精神病。韦氏智力测试结果智商IQ69分,属轻度智力障碍。2017年3月28日被鉴定人在警方的陪同下在某市某某医院顺利完成了头颅CT平扫和脑电图检查,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检查示正常范围脑电图。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符合”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017年春节后被鉴定人又准备外出打工,由于没有具体的打工地点就一个盲流到某市某某火车站,在某某火车站附近一家小餐馆吃饭。因为价格与该餐馆男老板被害人发生争执,被鉴定人自称餐馆老板多收了一块钱还辱骂他不该吃了饭还在餐馆坐着不走影响生意,一气之下就顺手拿起餐馆的菜刀砍死了老板。声称砍人后是准备跑的,但由于周围群众报警,警察及时赶到,还没有来得及跑就被警察当场抓获。被鉴定人在接受精神检查时能够回忆作案过程,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也表示后悔,同时扬言回老家后要去杀仇人。以上说明,被鉴定人作案动机现实且明确,并没有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其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根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该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范围。同时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定,总分31分(总分15分以下为无责任能力,16-23分为小部分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为24-28分、29-36分为大部分责任能力,37分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建议根据此评分确定被鉴定人限定责任能力范围为大部分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CCMD-3)”精神发育迟滞 (轻度)“的诊断标准,且伴有精神障碍。被鉴定人作案动机现实且明确,并没有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由于受精神发育迟滞的影响,被鉴定人对自己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根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范围。

【鉴定意见】

1.医学结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伴精神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定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