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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8-10-30 20:5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远程视频会见(以下简称视频会见)管理工作,保障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权益,调动改造积极性,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会见人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视频会见应坚持警察直接管理和监督使用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和促进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改造的原则。

第四条  视频会见是会见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一种方式,由监狱戒毒管理科负责管理监区、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籍贯或常住地在湖北的在押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

第二章  视频会见中心设置

第六条  市州司法局及县(市、区)司法局至少配备 1套会见设备;监狱戒毒根据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人数确定会见设备,监狱每 1000 至少配备4套会见设备、强制隔离戒毒所每 500 至少配备2套会见设备;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各设立视频会见调度平台,负责本系统的远程会见管理;省司法厅设立视频会见移动端平台,具备家属、监护人通过移动端申请视频会见的功能。

第三章  视频会见条件

第七条  已按规定完成个人信息录入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可向监狱戒毒申请视频会见

第八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视频会见:

(一)假姓名、假住址、假社会关系的;

(二)在集训、禁闭和隔离审查期间的;

(三)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分级处于严管级的;

(四)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

(五)亲属、监护人提供会见人信息与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登记信息不对应的;

(六)其它不适宜远程视频会见的。

第九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在新入监入所教育期间一律不安排视频会见。

第十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到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所在监狱、戒毒所进行姓名、亲属关系、家庭住址、人脸、声音等信息的录入。只有完成信息录入,亲属、监护人才具备申请视频会见的基础资格。

第四章  视频会见申请

第十一条  亲属、监护人申请视频会见,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或具备远程能力的司法所提出预约申请,也可以通过湖北法网、湖北司法掌上12348(微信)进行视频会见的预约申请。

第十二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亲属、监护人申请视频会见时,应按要求填写完整预约信息,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亲属关系、被会见人等必要的预约信息。

第十三条  具备视频会见能力的司法局或司法所在进行申请预约时,必须认证核实家属、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以及与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关系。

第十四条  视频会见申请由监狱戒毒的管理科核准信息并审批安排会见时间。

第十五条  监狱戒毒管理科应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进行核准信息并完成审批,及时将视频会见时间安排通知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同时系统自动将会见时间和地方发送给申请人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理由。视频会见批准后,在约定会见时间内如申请人失约的,必须重新申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出现2次以上失约行为的,需到监狱和戒毒所重新办理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受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政治事件的影响,以及监狱戒毒出于特殊安全防控需要等情形,监狱戒毒可暂停办理远程视频会见,并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

第五章  视频会见管理

第十七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视频会见的时间由监狱戒毒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而定,原则上可与普通会见一同进行。

第十八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每月远程视频会见亲属、监护人1次,远程视频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遇有特殊情况的,会见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视频会见前,由警察开机连线,确认视频连线安全后,安排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进入视频会见室开始视频会见。

第二十条  具备视频会见能力的司法局或司法所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员的身份,检查会见人周边是否有未经审批的其他人员,并负责维护视频会见过程现场的稳定。

第二十一条  家属、监护人通过系统自带的人脸、声纹识别功能,进行个人身份的核验,核验通过可开始视频会见。

第二十二条  视频会见期间,应安排一名专管警察负责远程视频会见过程的监听、监视、现场管理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或家属、监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警察应停止或中止视频会见:

(一)会见人与申请时的身份信息不对应的;

(二)散布反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监狱安全言论的;

(三)视频会见时谈论案情,涉嫌串供、通风报信的;

(四)遥控狱外犯罪活动的;

(五)会见谈论内容涉及监狱戒毒安全防控工作的;

(六)谈论危害监狱戒毒安全和其它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

(七)使用隐语、暗语和不文明语言的;

(八)不服从视频会见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

(九)大声喧哗或举止不文明的;

(十)视频会见人员对会见过程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的;

(十一)未经审批的人员进入视频会见现场的;

(十二)视频现场杂乱,影响视频会见效果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妨碍监狱戒毒管理秩序的。

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或家属、监护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暂停视频会见6个月;情节严重的,同时暂停普通会见,并依照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考核奖罚规定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视频会见管理警察应严格执法,规范管理,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排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进行视频会见;

(二)不落实监听和监视工作;

(三)着装不整洁,举止不端正,言语不文明;

(四)在会见现场从事与会见管理无关的工作;

(五)泄露秘密,或做出其它有损形象和不利监管工作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严禁家属、监护人将手机、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子设备带入会见中心。如带有上述物品的,应交会见中心的工作人员暂时保存,并做好登记,会见完毕后归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