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出台《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作用,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共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起草依据、概念定义、实施原则、申请程序、适用范围、排除情形、审查程序、内容期限等。同时,为了统一实施,《规定》还附有申请样式、调查令样式、回执、使用承诺书。
《规定》强调,律师调查令的签发和使用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法院授权、事项具体、专人使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此外,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在执行终结前,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介绍,此前律师申请调查令,多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此次规定了在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就能申请调查令,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对此,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也认为,《规定》细化和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时间、程序以及可调查的范围内容,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也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统一了标准,提升了律师调查令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