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5日,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万达广场万达中路停车约3分钟,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作出100元罚款处罚后,王某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仅停留3分钟且未阻碍交通,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审理后发现,王某停车的路段早在我市2022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黄石城区道路设置严管路段(第一批)的通告》即已明确为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且王某停车地点位于路口,压占人行横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十三)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公安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本案中,王某虽然停车时间较短,未明显阻碍交通,但案涉路段系严管路段,且王某压占人行横道停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交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于法有据。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如果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查故障的,为避免因违停被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严管路段设置的目的在于确保交通易堵路段、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广大驾驶员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停车,主动查询属地严管路段信息,避免因“临时停靠”侥幸心理受罚,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