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区)委员会,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驻鄂行政执法机关:
现将《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察、逐层传导、强化问责,努力形成闭环责任体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第三条督察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督促干、注重实效,控制总量、计划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 督察主体、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督察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本地区督察工作(统称“督察单位”)。
第五条督察工作包括:对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的督察。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鄂行政执法单位、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的督察。对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督察。
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第六条督察主要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针对不同对象科学制定(见附件)。
第三章 督察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察工作包括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督察单位应当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八条督察单位可以就重要指示批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等某一方面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第九条督察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互联网+督察”等方式进行。
(一)书面督察。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限期书面报告情况。
(二)实地督察。深入到被督察单位,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三)“互联网+督察”。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安排,依托依法行政督察平台进行。
第十条督察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询问约谈、实地走访、暗访、调查、核实或转交有关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督察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可以成立督察组。督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目的、安排和要求。必要时督察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新闻记者等方面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当撰写督察报告,客观真实反映被督察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展、成效、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并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督察组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被督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督察单位可以通过简报、专报等形式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督察情况或者发现的问题,作为对被督察单位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或者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如实评价被督察单位,不得故意隐瞒或者夸大督察发现的问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廉洁自律、公开透明、力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每年3月1日之前,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督察单位。
第十七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原因和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督察单位应当督促被督察单位按时报送和公开年度报告,对未按照要求报送、公开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督察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新闻记者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公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提出意见或者进行评议,有关意见、评议结果应当向被督察单位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对在法治建设中工作突出的地区、部门以及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制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的,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纪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督察单位可以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地方或者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有关查处、整改任务。
第二十五条督察单位可以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曝光。
第二十六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阻碍或者干扰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督察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工作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妨碍督察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督察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鄂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察工作。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附件: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每年专题听取上一年度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关规定,在述职报告中纳入述法内容。
(二)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列入地方党委督查检查考核计划清单。
(三)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指导本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支持本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监督。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五)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每季度至少学法1次,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地方各级党委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以及党委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 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进行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
(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推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五)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八)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开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九)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判。
(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学法1次,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在干部培训课程中增加法治政府建设内容。
(十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实经费保障。
(十二)深入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树立一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标杆,形成样板效应。
(十三)积极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四)统筹推进对本地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十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地方各级政府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政府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三、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鄂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进行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
(二)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推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认真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五)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推动完善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制约和监督。
(八)切实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归集、推送、公开信息,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责任。
(九)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职能,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努力将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部门办公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学法1次,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十一)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大力培育先进典型。
(十二)统筹推进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十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
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鄂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重点督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部门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鄂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抓好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四、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进行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培训。
(三)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四)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在工作中向人民群众普法,做法律法规的遵守者、执行者、宣传者。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