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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04-01 09:05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证业务专用水印纸(以下称湖北公证专用纸)的管理,确保正确保管、使用公证专用纸,充分发挥其防伪作用,防止被盗、遗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公证专用纸是指用于制作除涉外及涉港澳台以外的域内公证书的防伪纸张,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专用纸的使用管理以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证机构制作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公证书的正本、副本的公证证词页应当使用湖北公证专用纸,但归档的公证书除外。

第四条 湖北公证专用纸实行统一订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责任到人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公证协会负责全省公证专用纸的订购、发放、调剂和管理工作,并对发放情况造册登记。公证机构对购买、验收的湖北公证专用纸承担保管和使用的管理责任,不得自行调剂湖北公证专用纸,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湖北省公证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应确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为本机构的湖北公证专用纸管理责任领导(以下简称责任领导);确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公证人员为本机构的湖北公证专用纸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名单报省公证协会备案。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做好湖北公证专用纸使用和保管等工作的移交,并及时报告公证协会。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于每年度2月份根据湖北公证专用纸实际使用量,确定下一年度所需湖北公证专用纸数量计划并报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统一订购。

第八条 湖北公证专用纸按照成本计价收费。费用由公证机构负担,在公证业务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公证机构向省公证协会购领湖北公证专用纸,应填写《湖北公证专用纸购领表》(表一)一式两份;《湖北公证专用纸购领表》须经公证机构责任人签名,责任领导批准,并加盖公证机构公章;公证协会负责人在签批后加盖公证协会公章,一份作为湖北公证专用纸出库依据,一份作为湖北公证专用纸入库依据。

第十条 公证机构购领湖北公证专用纸后,经责任领导检查验收,由责任人依据《湖北公证专用纸购领表》登记入库并负责保管。湖北公证专用纸应存放于保险柜内,用量较大的公证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室或保管专柜。

第十一条 办理业务使用湖北公证专用纸的公证人员应凭经过审批的公证案卷到责任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并填写《湖北公证专用纸使用登记表》(表二),确保公证书证号与湖北公证专用纸编号严格对应,再按实际需用数量领取湖北公证专用纸。

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在领取湖北公证专用纸后至出具公证书前的全过程,不得使湖北公证专用纸脱离监管,以防丢失。

第十三条 湖北公证专用纸因破损、变质或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使用人员应将作废纸张及时交回责任人,并由责任人填写《作废湖北公证专用纸登记表》(表三),再行调换纸张。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定期销毁作废湖北公证专用纸。销毁湖北公证专用纸应有含责任人在内的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公证机构每年应将《湖北公证专用纸使用登记表》、《作废湖北公证专用纸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成册,于次年2月份将复印件报省公证协会,原件移交公证机构档案室,列为永久保管。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湖北公证专用纸保管、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职责,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改正;公证协会负责定期开展湖北公证专用纸保管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抽查。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均不得将湖北公证专用纸储藏地点、保管方法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发现湖北公证专用纸丢失、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丢失、被盗的纸张数量与编号及时报省公证协会。被盗、遗失的湖北公证专用纸,不论其是否追回,一律作废。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证协会暂停其湖北公证专用纸的保管和使用。

(一)公证机构之间自行调剂湖北公证专用纸的;

(二)湖北公证专用纸被盗、丢失后隐瞒不报的;

(三)湖北公证专用纸一次被盗、丢失数量达到一百张的;

(四)湖北公证专用纸被盗、丢失达到两次的;

(五)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倒卖湖北公证专用纸的;

(六)湖北公证专用纸保管、使用混乱,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经检查督促,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湖北公证专用纸被盗、丢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倒卖湖北公证专用纸,或者渎职,情节恶劣,造成湖北公证专用纸被盗、丢失数量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