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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待遇未足额支付 法援律师依法维权得保障

来源:      时间:2015-06-25 08:43


日前,大冶市一位农民工正常的劳动保险待遇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依法得到保障。

2011年11月,刘某某到大冶市大箕铺镇某矿从事风钻工工作,月平均工资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该矿为刘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2年1月6日,刘某某在井下出渣时,平顶上掉下来的石头将刘某某的头颈砸伤。2013年5月11日,刘某某经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8日,经黄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二级。后经该单位申报,刘某某已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月工资总额1600元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此,双方就工伤待遇和伤残赔偿等有关问题协商不成,2014年6月10日,刘某某向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一、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二、由大冶某矿支付刘某某停工留薪工资6万元;三、由大冶某矿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刘某某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赔付手续,具体金额及标准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刘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认为以其月工资实为5000元,大冶某矿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的标准缴纳保险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随后,刘某某的家属来到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后认为,依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刘某某符合农民工因工伤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于是指派该中心副主任彭德军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彭德军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收集证据、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冶某矿按照刘某某每月实际工资额5000元来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在法庭上,彭德军律师据理力争,依据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促使法官依法采信其代理意见。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虽然已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月工资总额1600元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该月工资标准1600元明显与刘某某的实际工资标准5000元不相符,被告大冶某矿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原告未能足额领到工伤保险的差额部分应当由被告某矿支付。

今年6月4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冶某矿双方保留劳动关系;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60000元;三、被告应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30585.40元;四、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85000元;五、被告应从2013年9月起按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差额2890元至原告退休时止。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得到了履行。(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汪晋 大冶市法律援助中心 彭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