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重点,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为抓手,积极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努力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市司法局被司法部确定为我省唯一的第三批全国31个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之一,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评为“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被省司法厅评为“2015年度全省法律援助百优案例评选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在第三届和第四届“湖北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黄石均独占两元。
一、发挥律师主体作用,严把质量关
一是推行“点援办案制”。“不能因为是免费的就不能有选择”。2013年开始,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台《黄石市法律援助点援制管理办法(试行)》,引导律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以及执业经历等,主动报名办理行政诉讼专业、婚姻家庭专业、劳动保障专业、人身损害专业、交通事故专业、医疗损害专业、建筑房产专业、征地拆迁专业、物权专业、债权债务专业等十个类别的案件。在临街一楼服务大厅购置多媒体信息查询一体机,将点援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执业年限及专业特长等信息进行可视化录入,中心工作人员向受援人详细介绍“点援制”的相关规定,引导受援人选择自己心仪的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从源头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极大的提高了受援群众的满意率。
二是推行“大律师办案制”。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发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正面引导作用。2015年3月,市司法局出台了《市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50多名市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合伙人每年应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件以上,让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不花钱就能获得“大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成为新常态。目前,我市多名省、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办理了一批精品法律援助案件,起到了优秀律师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示范作用。
三是推行“律师团办案制”。对通知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进一步区分细化组建5个刑事辩护志愿团,对承办律师资质进行了具体规定,由95名律师自愿报名并经过审核后组成。要求承办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要求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必须是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成员;承办盲、聋、哑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要求报名律师有耐心、善于沟通;承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援助案件和强制医疗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要求办案律师善于稳定当事人情绪,力争做到有针对性地开展辩护工作。
二、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严把监督关
一是明确监管标准。认真贯彻《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实际,制定《黄石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工作规定》、《黄石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分别对诉讼类、非诉讼类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等案件办理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任务、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
二是加强监督指导。在指派承办人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将中心监督电话公布在信息公示栏;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心指派专人向受援人和承办人员电话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召开由中心工作人员、承办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的资深律师参加的讨论会,确定承办方案。
三是做好案卷归档。建立密集架方式的专业档案室,严格案卷管理。卷宗归档后,由专人审查案件的结果、卷宗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等,结案案卷必须经由指派人、案卷审查人、中心主任三级审查合格后方能归档入室,确保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健全奖励惩处机制,严把评估关
一是及时提高案件补贴。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归属感,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黄石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在黄石城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刑事案件每阶段1000元,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案件1500元;本省内离开黄石城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阶段1500元。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案件20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案件5000元;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差旅费开支较大的,由承办人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办案补贴。案件补贴实行“一月一结,专人专卡”,极大地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主动性。
二是做好案件评审表彰。2013年至今,连续开展“年度十大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由市局组织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召开评审会研究讨论,评选出十大“年度精品案例”,经汇编成册后向社会发放,接受社会监督。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作为法律援助工作考核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三是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建立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地严格按照《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案件质量管理。市中心采取半年普查与季度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办理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送达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政法委机关,督促各地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据市法律援助中心材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