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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打篮球意外受伤家长索赔 调委会普法宣传化解纠纷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      时间:2021-11-24 17:16

【案情简介】

10月27日,黄石市某中学一班主任和一名学生家长来到该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后文简称市某中调委会)申请调解一起矛盾纠纷。班主任称班上学生江某在与同校学生李某打篮球时发生肢体碰撞,李某撞倒江某,致江某膝盖半月板受伤。江某家长表示已经花费医疗费数千元,认为此次伤害可能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甚至导致他无法进行剧烈运动,自己虽然给孩子买了医保和学平险,但治疗花费较多,希望李某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市某中调委会立即联系当事人李某及其班主任了解相关情况,李某表示江某受伤一事属实,但不认同江某及其家长的说辞并拒绝赔偿。他坚称打球时是江某主动撞击自己导致受伤,自己没有赔偿责任。经研究,市某中调委会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调解员朱某某进行调处。

【调解过程】

鉴于涉事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当事方各执一词,调解需要分步骤进行。

搁置争议,还原事情真相

调解员首先召集当事人、双方家长、班主任及目击者等人,当面询问事情发生过程,对案情进行梳理。调解员先对情绪激动发生言语争执双方家长进行安抚,邀请相关人员一同听取事发现场的目击者讲诉事情经过。目击者称,当日是李某的胳膊与江某的肩膀相撞,江某跌倒膝盖受伤。调解员指出,运动受伤在所难免,江某因为打球意外受伤是即成事实,双方家长应当保持冷静态度,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耐心进行沟通、协商。

安抚当事人情绪,避免二次伤害

当事人李某因为此次事件情绪一直不稳定,他始终认为是江某主动碰撞自己导致受伤,自己不应该赔钱,老师却把责任全部归咎给自己,心中倍感委屈和愤怒。调解员耐心开导他:“老师不是偏袒江某,他们是认为江某和你一起打球发生意外受伤是即成事实,作为同学不应置若罔闻,你的班主任非常关心你,不希望这件事影响到你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李某在调解员的安抚下,情绪逐渐平复。他说,自己和江某是好朋友,这次打球导致他受伤自己也很难过,但是家里的确经济困难,拿不出江某家长要求的高额赔偿金。为了不给家里增加负担,他曾主动提出把压岁钱拿出来补偿江某,但是江某父母嫌钱少,不愿意接受。调解员表示会再和江某家长沟通,并告诉李某不要有心理负担。

多渠道解决问题,直击矛盾根源

为了确保调解依法公正,调解员向江某家长细致地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江某打篮球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况,且作为高中生,应该能够认识到存在的风险。根据目击者表述及当事人的说法,李某并非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因此,江某家长提出赔偿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员还列举今年夏天某省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同类型案件,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通过调解员的讲解,江某家长对此次事件有了正确认识,但江某受伤需要治疗,医疗费用问题仍需解决。调解员提醒江某家长,既然购买了保险,可以通过申请保险理赔这一途径缓解医疗费压力。调委会主动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引导江某家长配合调查,最终保险公司认定案件符合理赔条件,只因事发时投保人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才没有第一时间介入履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支付江某保险赔偿金。江某一家收到保险赔偿金后十分高兴,对调委会表示感谢。随后,调解员与李某班主任到李某家中说明了相关情况。李某家长对调委会和学校的努力表示感谢,在与儿子沟通后主动提出愿意以现金方式给予江某人道主义补偿,并希望终结这场矛盾纠纷。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家长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两位同学和好如初。

【调解结果】

李某家长作为监护人,以现金方式给予江某人道主义补偿;江某家长答应不再以此案为由向李某及其监护人提出民事索赔,承诺不再引发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处理校园突发事件时,学校、家庭、社会都应当积极承担责任,正确应对,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内意外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在面对突发事件,家长应当保持必要冷静,正确引导孩子做良好示范;校方要尊重客观事实,安抚相关人员情绪,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校园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主动作为,调解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调解技能,积极排查化解各类校园纠纷。只有通过多方努力,才能给孩子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局促进法治科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