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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规定中的“从事法律工作”具体指哪些?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时间:2018-11-14 16:17

问:《公告》关于报名专业学历条件规定中的“从事法律工作”具体指哪些?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在2002年和2006年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规定的答复意见,“从事法律工作”主要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中的业务工作等。


链接:http://www.12348.gov.cn/wcm/pub/12348/sfks/wdk/201806/t20180614_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