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决定书
编号:黄司鉴通字[2020]第1号
当事人: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420210218,法定代表人:陈实,住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路126-23号。
本机关于2020年4月6日受理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你机构及司法鉴定人陈敬民、陈玲(已辞职,并于2019年12月自愿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投诉。经查,你机构在办理鄂诚实司鉴所[2018]计鉴字第96号司法鉴定(以下简称96号意见)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96号意见将非本次鉴定的检材,即P13页的《病案单》作为鄂诚实司鉴所[2018]计鉴字第101号鉴定意见(以下简称101号意见)的检材附在鉴定意见书中,同时将101号的意见备注在96号意见中,且101号意见是在96号意见之后出具。
本机关认为,你机构的上述行为虽然是为了证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病历有改动,但将非本次鉴定的检材在本次鉴定过程中予以体现,你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的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的规定,具体有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投诉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钟鸣及被投诉人陈敬民的笔录等证据为凭。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机构通报的行政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石市司法局
2020年6月30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