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46号
申请人:陈绪兴
申请人:刘华林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大冶市**村,因罗桥大道、城西路改造等项目建设而拆迁,申请人被安置到***小区。申请人为核实其还建安置房建设手续合法性,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6月13日签收后,至今未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为核实还建安置房手续的合法性,要求我机关公开蓝花语小区项目相关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我机关于7月8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连同相关附件资料,通过EMS邮寄的方式按照申请人指定的通信地址送达给了申请人指定的收件人。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我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2019年6月11日,两申请人委托张始清通过EMS(单号1077769985233)向原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寄送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位于大冶市**村的房屋被征收后,两人被还建安置到大冶***小区,现申请公开***小区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公示于施工现场;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两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的方式、载体为“邮寄纸质文本(复印件),如该文件不存在,请书面告知”。同时,两申请人所留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盈达资本,联系人为张始清,联系电话为“张始清:135****6058,188****3274”。6月13日,邮件被签收。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该项目已完成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供地和规划验收手续正在完善之中等。7月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及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蓝花语还建楼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并通过EMS(单号1081079645829)邮寄给了张始清。7月9日,邮件被“盈达资本前台”签收。
2019年7月19日,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后,查明张始清已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大冶市国土资源局》、EMS快递面单;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EMS快递面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两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和途径,向两申请人作出了书面回复并提供了相关信息。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予以回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没有事实根据。
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29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