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03号
申请人:阳新县王英镇高山村高山组(以下简称高山组)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阳新县王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山村委会)
第三人:阳新县王英镇高山村华园小组(以下简称华园小组)
第三人:阳新县王英镇高山村黄济堂小组(以下简称黄济堂小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政决字〔2018〕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政决字〔2018〕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并作出争议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大寨地”历史以来是申请人祖业,即使高山村使用过一段时间,他们享有的也只是使用权,所有权人一直是申请人。至今有争议的系“大寨地”中的“油炸坳”“合明门口”和“西瓜坪”三块土地,对于其他部分,高山村是没有争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确权决定,违背了客观事实,“大寨地”是一个整体,不可能“一部分归申请人所有,一部分归高山村所有”,这种折中的确权办法,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引起更大矛盾纠纷。相关历史材料也可以证实“大寨地”系申请人所有,高山村在无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土地系其所有情况下,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华园小组和黄济堂小组提出土地权确申请后,被申请人受理并依法将申请书副本送达高山村委会和高山组,告知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经阳新县国土局现场踏勘、调查相关证人、制作现场图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被申请人根据各方答辩意见,组织王英镇政府和争议各方到“大寨地”踏勘现场,随后举行听证会,阳新国土局和王英镇政府相关领导参加了听证会,争议各方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申请人认为“大寨地”是王英公社组织全体劳力开荒而成,1978年交由高山村管理,1985年王英区处理后,迄今已三十多年,一直由高山村管理使用;高山组等村民2006年以后抢占村委会的土地不应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中原属高山村管理的50亩土地依法应确认给高山村委会。后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被申请人结合双方证据材料,依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确权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块“大寨地”位于阳新县王英镇高山村(以下简称高山村)三王公路旁,其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属王英仙岛湖开发范围。1976年至1978年,王英公社开展农业学大寨活动,组织全镇劳力劈山开荒改造了“百亩大寨地”,实际面积约70余亩。四至东以白刀坝为界,南以地坎为界,西以养鸡场、水沟为界,北以三王公路为界。1978年至1980年间,王英公社将平整好的土地交付给当时的建设大队(即现在高山村)管理耕种,建设大队将“大寨地”按“谁填土、谁耕种”的原则分配给本村的黄济堂、外屋骆、里屋骆、华园、高山、成德畈、阮家组、桑马墩八个生产小组耕种,但涉及各组的具体面积不详,现无法查实。1980年高山大队(即高山村)经当时的王英公社批准(未找到批准文件),将划分给八个小组的“大寨地”收回创办桔园。当时的劳动力由村安排分摊到各村民小组,工资报酬由村统一支付,同时按全村实有人口数,结合各组耕地自产粮和供应粮统一平摊为基数,对高山组、里屋骆组、外屋骆组、成德畈组分别给予了粮食指标增补,但当时未签订补偿协议。大寨地桔园由高山村委会直接管理经营至1984年。1984年至1997年高山村将大寨地桔园先后承包给多位村民经营管理。期间,高山组以曾经开辟大寨地时占用其祖业土地较多为由,多次组织群众向区、乡政府反映情况。1985年5月,王英乡政府作出《关于高山村桔园争议的处理意见》,将“菜刀把”中沟处自北向南一线分开,沟东划归高山组(约25亩),沟西划归高山村(约50亩)长期管理使用,所有权按延期发证所定的权属不变,并报当时的王英区公所批准同意予以贯彻执行(王发〔1985〕08号文件)。各方争议当事人对该文件均无异议。1997年因三溪农行落实老贷(当时高山村委会在农行贷款创办桔园,本息共计17万多元),高山村委会把“大寨地桔园”交给农行经营管理5年。2002年至2005年,高山村委会收回桔园发包给村民经营管理。2006年,高山组以该组没能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等政策为由,抢占了部分大寨地。2012年,外屋骆组也抢占了部分土地。导致华园、黄济堂等其他小组不满,高山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大会协调无果。
2017年2月6日,华园小组和黄济堂小组向被申请人提出涉案土地权确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将确权申请书副本送达高山村委会和高山组,告知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后阳新县国土局进行了现场踏勘、制作现场示意图、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于2018年2月8日向被申请人出具《关于王英镇高山村“大寨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意见》,建议将王发〔1985〕08号文件作为处理依据,并按照该意见执行。被申请人根据各方答辩意见,于2018年5月8日组织王英镇政府和争议各方到“大寨地”踏勘现场。除高山组代表因对四至无异议但对争议面积有异议,未在图上签字外,各方代表在踏勘现场示意图上均签字确认,对四至、面积无异议。随后被申请人组织各方在高山村委会办公室举行听证会,阳新国土局和王英镇政府相关人员参会,争议各方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
被申请人认为“大寨地”是王英公社组织全体劳力开荒而成,1978年交由高山村管理,1985年王英区处理后,迄今已三十多年,一直由高山村管理使用;高山组等村民2006年以后抢占村委会的土地不应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土地中原属高山村管理的50亩土地应确权给高山村委会。后经多次协商调解无果。被申请人结合双方证据材料,按照王发〔1985〕0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阳政决字〔2018〕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决定:“高山村大寨地”(原柑桔基地),在“菜刀把”中沟处自北向南一线分开,沟东土地约25亩归高山村高山组所有,沟西约50亩归高山村委会所有。高山组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①王发〔1985〕08号文件;②《关于王英镇高山村“大寨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意见》;③询问笔录;④现场踏勘示意图;⑤听证笔录;⑥阳政决字〔2018〕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根据《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王发〔1985〕08号文件可以作为确定涉案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本案争议地块“大寨地”系由当时王英公社组织全镇劳力开荒改造而来。1978年至1980年,王英公社将平整好的土地划分给高山村管理,高山村又分配给本村八个生产小组耕种。1980年高山村将“大寨地”收回统一管理,创办村企业柑桔园。1985年王英区公所下发王发〔1985〕08号文件后,仍有“菜刀把”中沟以西约50亩土地归高山村管理经营。至2006年高山组抢占部分争议土地,已有20余年。被申请人本着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王发〔1985〕08号文件精神,根据《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确权决定并无不当。虽然高山组主张“大寨地”所有权在1976年开荒前属于高山组,之后进行的土地划分只是针对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未改变。但在被申请人确权期间,高山组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自1985年起算,至2006年已满二十年,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之规定,被申请人仍然有权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调查结果合理确定争议土地权属。另被申请人履行了受理、调查、勘验、听证、认定、送达等程序,程序正当。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阳政决字〔2018〕1号土地行政确权决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