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39号
申请人:彭威鹏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审批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不予批准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持有特种作业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种才有资格持证。申请人是冷冻车间一名普通工人,车间有6台大型氨制冷机组。从1991年—2013年我的工作是操作维修氨制冷系统机器设备,进冷库给蒸发器除霜,在冷库中进行商品码堆和搬运,从事有毒、有害低温环境工作。我与车间班组同事干相同的工作,受同样的身体伤害,应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对待。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供本人2005年4月24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特有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复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是一种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依据的技术工种,不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不能作为企业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特种作业工种不等于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申请人档案记载制冷工,原单位市禽蛋冷冻厂隶属于食品公司,本人申请要求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特殊工种名录》中仅有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规定冷库工工作场所低温,库内外温差大,并兼有搬运工的劳动,可比照高温工种办理提前退休。而申请人从事制冷工,本人反映从事制冷设备的维修,从工资表看,是在冷冻车间机房工作。制冷工不等于冷库工,且未列入《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申请人要求比照同班组已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不符合政策规定。
经查:申请人出生于1964年5月,1986年4月经招工进入黄石市蔬菜公司工作,任营业员。1989年12月,申请人调入黄石市禽蛋冷冻厂工作。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材料,1990年《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申请人岗位为营业员,1993年《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申请人岗位为制冷工,2005年和2008年-2010年《禽蛋冷冻厂工资改革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申请人岗位为制冷工。1996年-2000年部分工资表显示申请人在机房工作,另申请人本人出具的材料中称其1993年至今在黄石市禽蛋冷冻厂冷冻车间机房工作。2019年4月,申请人以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制冷工)并达到规定年限,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报工种不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工种名录范围内,不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制冷工不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招收退休、退职、死亡工人子女申请表》、《工人调动介绍信》;②《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③《黄石市全民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禽蛋冷冻厂工资改革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④《黄石市禽蛋冷冻厂工资发放表》、《禽蛋冷冻厂工资表》;⑤《黄石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俗称特殊工种。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的规定,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的制冷工不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审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批准行政行为。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