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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瑞华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19-12-18 09:16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61号

申请人:尹瑞华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依法办理提前退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0年起从事磨工工作至1999年12月份,符合国家文件特殊工种已满8年退休条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64年5月出生,1985年6月被黄石市灯具厂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5年7月《职工归并简化浮级工资呈报表》记载“车间管理员”,1984年4月《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记载工种“勤杂工”,1989年8月《集体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记载在黄石市果胶厂从事“管理员”,1990年7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在黄石市生物化工厂无工种,1992年8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在市摩擦材料工业公司从事“磨工”,1993年10月《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记载“承担磨工工作任务”,1993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无工种。2006年4月与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补充1993年至1996年磨工的工资表和1997年至1999年加工车间工资表。经审查,可认定的本人从事磨工的年限为1992年8月到1996年,共计4年左右。该单位加工车间工人包括有车工、钳工、铣工、磨工等多个工种,因此1997年至1999年加工车间工资无法佐证本人从事何种特殊工种,且补充资料到1999年仍不足8年。

经审理查明: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材料,申请人于1964年5月出生,1984年9月进入黄石灯具厂工作。1985年7月《职工归并简化浮级工资呈报表》记载岗位为“车间管理员”,1986年4月《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记载工种为“勤杂工”,1989年8月《集体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记载在黄石市果胶厂从事“管理员”,1990年7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在黄石市生物化工厂工作,未记载工种。1992年8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在市摩擦材料工业公司从事“磨工”。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同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记载申请人“承担磨工工作任务,为磨工工种”,合同期限为1993年10月28日至1997年12月31日。1998年12月申请人同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06年4月申请人与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供的《黄石摩擦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工资明细表》显示,1993年到1996年的申请人的发薪单位为“加工车间,加工班(铣工、磨工)”,1997年到1999年的发薪单位为“加工车间-铜基线”。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出具两份证明,第一份称申请人于1990年至1999年12月在其公司从事磨工工作,1990年至1992年原始工资表因1998年黄石发大水淹水已无;第二份称铜基线加工均为有毒有害工种,申请人在铜基线加工车间从事磨工。据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将有关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申请报告》及原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可知,“专用车工、专用铣工、专用磨工”属于特殊工种。2019年8月,申请人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24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告知书》,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职工归并简化浮级工资呈报表》、《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集体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合同鉴证编号:021500261)及《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书》;《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将有关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申请报告》(黄赛司字〔2002〕第017号);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1993年至1999年工资明细表;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满计八年的…”即申请人需从事“磨工”累计满八年,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申请人的年龄及连续工龄符合申报条件,但申请人现有档案材料中,不能证明其从事磨工累积年满八年,且《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七条规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企业录用或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按原始档案记载审核认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附带审查的回复意见》(鄂人社函〔2018〕301号)第五条规定,劳动保险部门审查档案时,对于档案记载不全的职工,允许提供未存入档案但可起佐证作用的历史工资表(条)、领取特殊工种津贴、劳保用品领用单等原始凭证,不认可现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1990年7月至1992年工作地点及工种无原始记录记载,因此对于黄石赛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于1990年至1999年12月在其公司从事磨工工作的证明,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的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