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83号
申请人:黄石市东方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东方山风景区揽胜垴区域新建的1517.36平方米建筑物和4998.12平方米其他设施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按照土地流转方式租用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建设相关设施,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批先建违法错误;其中599.92平方米其他设施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因实际需要不宜恢复。
被申请人称:2017年10月,申请人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委托东方山文旅投公司在东方山风景区揽胜垴区域陆续动工建设东方山风景区基础设施项目,经勘测,项目占用土地面积12409.1平方米(合18.61亩),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1517.36平方米、其他设施面积5598.04平方米。其中1517.36平方米建筑物和4998.12平方米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99.92平方米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集体审理,答复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7月16日进行了补正。8月7日,答复人召开了听证会。9月16日,根据听证会意见,答复人召开了案审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试行)》,经答复人局务会审定,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月14日送达申请人。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2018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接到东方山社区居民的举报信,举报东方山文旅投公司东方琉璃宝塔建设项目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5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东方山文旅投公司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2018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湖北海晟国土资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东方山风景区琉璃宝塔景区项目用地面积和界址进行实地勘测定界测量,实测用地面积为12409.1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面积1517.36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5598.04平方米。2018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对东方山文旅投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8月13日,东方山文旅投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我机关起复议,经我机关审理查明,东方山文旅投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与申请人签订东方山风景区基础设施工程代建合同,约定申请人委托东方山文旅投公司代为建设东方山风景区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负责项目建设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2018年11月14日,我机关以非法用地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不清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2月23日,被申请人重新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5月22日向申请人下达《补正听证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于6月11日进行补正。2019年8月7日,申请人召开听证会。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7月,申请人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在东方山风景区建设东方琉璃宝塔景区项目观景平台等配套设施、在游客中心出入口处开挖山体硬化路面;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12409.1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面积1517.36平方米、其他设施面积5598.04平方米;所占用土地的权属为下陆区东方山社区集体土地11589.1平方米、官塘社区集体土地400平方米、管山社区集体土地420平方米,地类为林地、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17.36平方米建筑物和4998.12平方米其他设施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599.92平方米其他设施建设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在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589.1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东方山社区、4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官塘社区、42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管山社区;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17.36平方米建筑物和4998.12平方米其他设施;3、限你单位在十五日内将599.92平方米硬化的水泥路面恢复土地原状;4、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2409.1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310227.5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自然资规监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黄自然资规监听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黄自然资监罚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②对杨棋、付立勇的《询问笔录》;③《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按照村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④《黄石市东方山游客服务中心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东方山风景区琉璃宝塔景区项目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东方山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范围线》、《东方山游客服务中心违法用地现状图(局部)》、《黄石市东方山琉璃宝塔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东方山琉璃宝塔项目违法用地现状图(局部)》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下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东方山社区、官塘社区、管山社区集体土地,并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各项处罚并无不当,且履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自然资规监罚字〔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