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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提前退休不予认定告知书

来源:.      时间:2020-04-23 16:10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19]087号

申请人:肖**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关于肖**特殊工种退休不予认定告知书》,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肖**特殊工种退休不予认定告知书》。

申请人称:我于1985年到阳新水泥厂粉磨车间做监时工,1990年在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阳新县水泥厂与劳动局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其中1985年-1990年合同档案里有显示,1990年-1995年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期间不得调换工种,如乙方要求调换工种,经甲方同意,需重新更改合同。且阳新水泥厂从1985年-1995年一直有为我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我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理应在2019年为我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肖**1964年12月出生,档案记载1990年8月经阳新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阳新县水泥厂全民合同制工人,当年阳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认定其投保期为1985年8月。本人与单位签订两份《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①记载合同期为1985年8月30日至1986年8月30日,工种为“粉磨”,无签订日期,1990年6月22日加盖阳新县劳动合同鉴定专用章。合同记载合同期为1990年6月至1995年6月,工种为“粉碎”,签订日期和鉴定日期与合同鉴定时间为同一天即1990年6月22日。档案中1990年10月《合同制工人定级审批表》和1991年12月《全民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呈报表》无工种记载。

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粉磨”属于水泥行业特别繁重类特殊工种“水泥制品工”的工作范围,需从事该工作累计10年以上才满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而原告档案中合同记载的1985年8月至1986年8月从事“粉磨”工种仅一年时间。1990年6月签订的合同②内容虽约定合同期为1990年6月至1995年6月,也记载有“粉磨”工种,但申请人无法提供是否履行合同或继续从事与特殊工种目录有关工种的佐证资料。仅凭合同记载原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1年,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工作年限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申请人肖**1964年12月出生,1985年8月进入阳新县水泥厂参加工作,《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中记载申请人于1990年8月经阳新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阳新县水泥厂全民合同制工人,1990年6月阳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加盖公章认定其投保期为1985年8月。申请人与阳新县水泥厂签订两份《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①记载申请人从事“粉磨”工作,合同期为1985年8月30日至1986年8月30日,合同①中未记载签订日期,阳新县劳动局在合同①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时间为1990年6月22日。合同②记载申请人从事“粉碎”工作,合同期为1990年6月22日至1995年6月22日,签订日期和鉴定日期与合同鉴定时间为同一天即1990年6月22日。申请人档案中1990年10月《合同制工人定级审批表》和1991年12月《全民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呈报表》无工种记载。201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关于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告知书》,认定申请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粉碎工)不满十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12月26日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两份)《合同制工人定级审批表》全民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呈报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粉磨”属于水泥行业特别繁重类特殊工种“水泥制品工”的工作范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即申请人需从事粉磨工作累计满年,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申请人的年龄及连续工龄符合申报条件,但申请人档案中合同①记载申请人从事“粉磨”工作,合同期为1985年8月至1986年8月,合同②中记载申请人从事“粉碎”工作,合同期为1990年6月至1995年6月。现有档案资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从事粉磨工作累计满十年。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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