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24号
申请人:万**。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批》,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批表》,认定申请人1982年4月至1985年11月的工龄。
申请人称:本人1982年至1985年在武汉钢铁公司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待业队和各车间从事捡矿工、养路工、铁路钉道工、管道工,属于矿待业队临时工。1985年12月被武钢金山店铁矿招为正式工,招工表上记载“1981年3月在灵矿劳服公司上班待业”,并有武钢金山店铁矿和黄石市劳动服务公司的专用公章。1985年由黄石市劳动局核发的劳动手册(待业证)记载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2年4月。由黄石市保险事业局2002年7月核发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本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两证作为退休时凭证依据。武钢灵乡铁矿及金山店铁矿是由武钢统一计划内招工,是同一单位。因此本人工龄是从1982年至2020年。
被申请人称:万**,男,19**年*月生,属武汉钢铁公司金山店矿业公司职工,于今年元月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经审核,申请人于1985年12月与武钢金山店矿业公司签订《黄石市录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依据相关政策我局认定万**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工人的时间1985年12月为参加工作时间。《黄石市录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记载1981年3月万**在武汉钢铁公司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待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中“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申请人待业是在武汉钢铁公司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与招工单位武汉钢铁公司金山店铁矿不是同一单位。申请人要求将招工前在武汉钢铁公司待业(临时工)计算为连续工龄不符规定。
经审理查明:万**,男,汉族,身份证记载19**年*月生,《黄石市录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记载19**年*月生。1985年12月,申请人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与武汉钢铁公司金山店铁矿签订《黄石市录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2015年12月办理武钢职工内部退养手续,2020年4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12月,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6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材料,1985年12月《黄石市录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记载,1981年3月申请人在武汉钢铁公司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待业。1993年10月《工人登记表》记载,申请人1981年-1985年在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待业。2001年2月《在职工人登记表》及2009年9月《在籍职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1982年4月至1985年11 月在灵乡铁矿服务公司待业。《黄石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手册》记载申请人工作单位为“武钢灵矿服务公司”,从业时间为“1982.4”,手册注意事项中记载“本手册系参加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从业青年证明”。同时,武钢灵乡铁矿1984年10月、1985年5月、1985年11月的工资表均记载有万海林的工资情况(其中1984年10月记载的名字为万海灵)。
另查明,《武钢灵乡铁矿志》记载,“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是在矿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4年6月,经黄石市劳动人事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武钢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挂牌成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录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②《黄石市录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③《工人登记表》;④《在职工人登记表》;⑤《在籍职工登记表》;⑥《黄石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手册》;⑦万**工资表;⑧《武钢灵乡铁矿志》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武钢灵乡铁矿志》记载,“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本案中,申请人是在武汉钢铁公司灵乡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待业,与招工单位武汉钢铁公司金山店铁矿不是同一企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批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批表》。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