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30号
申请人:曾**。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调查情况的回复》,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调查情况的回复》。
申请人称:世匠装饰虚假广告多次被本地或异地监管部门处罚,2018年元旦至春节期间,部分业主因虚假广告纠纷闹至广电大楼,广电传媒集团仍然继续滚动播放广告自当年4月份,黄石广电传媒集团发布虚假广告具备明知或应知情节。黄石广电传媒集团与湖北世匠装饰同为“黄石广电世匠家装体验馆”项目主广告主,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有广电世匠装饰虚假广告案办案责任,其没有对黄石广电世匠虚假广告案件进行详细、认真、负责任的调查,作出的回复马虎、敷衍、草率,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0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我局举报广电世匠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我局经过调查核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按时向申请人依法告知了调查结果,程序合法。“世匠广告”在刊播初期未发现任何关于虚假广告的投诉、举报,在出现合同履约纠纷后广电传媒集团也在第一时间停播了广告,我局认为经过调查核实,尚不能认定广告发布者存在明知或应知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形。申请人及代表均为广电世匠装修合同纠纷受害人,对于申请人诉求,我局已在《关于对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调查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中明确告知基本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和建议。综上,我局所做回复认定是事情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湖北雅庭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约定自2017年2月2日至2022年3月15日投放世匠家装广告。2018年3月25日,申请人与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订合同。后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失联,申请人及其他受害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反映黄石广电世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调查情况的回复》,认为“世匠装饰”系列广告属虚假广告,尚无证据证明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发布世匠装饰广告中,明知或者应知涉嫌虚假仍发布的情节,对广告发布者黄石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于7月27日来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湖北雅庭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1月11日,2017年6月26日更名为湖北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3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战略合同广告合同》(合同编号:201701023);②《预订合同》;③《关于对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调查情况的回复》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主体适格。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举报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就举报事项开展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举报人,程序违法。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黄石广电世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调查情况的回复》违法。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9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