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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来源:.      时间:2020-10-09 16:01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33号

申请人:肖**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于20208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依法办理提前退休。

申请人称:招工档案记载本人于1965年元月18号出生,1983-1989年从事井下采煤,1989-2007年在矿山救护队任队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矿山救护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

被申请人称:原矿务局职工肖**,男,19**年*月生,1983年3月招工进入矿务局沙田煤矿,1983年《职工转正定级呈批表》、1986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表》记载工种为采煤,1988年《关于对肖**同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记载肖**因旷工留厂察看一年,1989年《关于恢复肖**矿籍的批复》,1989年10月《职工升级呈报表》、1990年《职工工资转档呈报表》、1991年《调整职工工资标准表》记载工种为救护队员,2003年12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2007年2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记载工种为救护。补充的资料有1984年、1985年沙田煤矿工资表;1993年、1994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矿务局救护队工资表。申请人档案有效记载特殊工种年限为1983年3月至1986年5月。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因申请人提供的矿务局救护队工资表无法认定下井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全年的三分之二,因此,申请人在从事救护队期间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

经审理查明:肖**,男,19**年*月出生,1983年3月招工进入矿务局沙田煤矿。1983年《招收工人登记表》记载出生年月为“19**年*月**日”,1983年《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记载“肖**”工种为“采煤,1986《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表》记载肖**工种为采煤工,1988年《关于对肖**同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请示报告的批复》记载“肖**现任采煤工”、“给予肖**开出厂籍,留厂察看试用一年”,1989年《关于恢复肖**矿籍的批复》记载“同意恢复肖**矿籍”,1989年《职工升级呈报表》、1990年《职工工资转档呈报表》、1991年《调整职工工资标准表》记载肖**工种为“救护队员”,2003年12月,肖**”同矿务局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2004年10月肖**同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07年2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记载肖**”工种为救护。

肖**1984年、1985年《黄石市沙田煤矿工资结算明细表》单位为“采煤”,1994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工资结算单》记载为“救护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矿山救护规程》6.5.1规定“矿山救护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招收工人登记表》《职工转正定级呈报表》《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呈报表》《关于对肖**同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的请示报告的批复》;⑤《关于恢复肖**矿籍的批复》;⑥《职工升级呈报表》;⑦《职工工资转档呈报表》;⑧《调整职工工资标准表》;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⑩《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黄石市沙田煤矿工资结算明细表》《工资结算单》《矿山救护规程》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 号)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虽然《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矿山救护属特殊工种,但上述规程并非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提前退休作出的特殊工种规定,救护队工作并非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审定的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现有国家煤炭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并无与救护队及相对应的工种,故《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不能作为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根据国家劳动局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肖亚中现有档案资料中虽有其从事采煤工作的记载,但不能证明其从事井下工作累计满九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查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提前退休申请资格审查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