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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0-10-28 11:07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44号

申请人: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黄*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5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9月19日,我公司安排黄*当日上午出勤时间为8时,黄超居住地为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花园。黄*的出勤路线非合理路线,早上7点半为早高峰,在阳光花园路段车流量大,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正常出勤路线应从发展大道到达沪士电子,时间更短且车辆较少。因此黄*的受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28日我局受理黄*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6月1日向申请人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负责人汤*邮寄送达了举证告知书( [2020]第036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回复了相关材料,认为黄*发生交通事故不在合理上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调查核实,黄*现住花湖**花园,上班地点在金山大道沪士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平时每日早上7时左右出门,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大泉路转磁湖路,过谈山隧道骑行至位于黄金山的沪士电子公司上班,路上行程约35至40分钟左右,每日7:50分前到单位打卡考勤,7:50分参加沪士电子公司早会。2019年9月19日早上7: 10左右,第三人黄*从位于花湖的**花园驾驶两轮电瓶车去派遣单位(沪士电子公司)上班,骑行至下陆区磁湖大道阳光花园路段与赵*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黄*不负事故责任。
    申请人诉称第三人黄*2019年9月19日早上7时30分在磁湖路阳光花园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上班合理时间无事实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第三人黄*2019年9月19日早上7点10分左右,从位于花湖**花园家中驾驶两轮电动车去单位上班途中,途经磁湖大道阳光花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黄*未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申请人同第三人黄*签订《用工合同》,用工期限从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沪士电子公司工作,从事仓管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黄石市。

2019年9月19日7时30分许,第三人黄*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下陆区磁湖路阳光花园路段时,与案外人赵*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受伤。当天申请人安排第三人黄*出勤时间为上午8时。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同年9月25日作出第201909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5月28日,第三人黄*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举证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6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证称第三人黄*受伤时间不属于在上班途中。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0]5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第三人黄*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举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用工合同》;⑤《黄*上下班打卡记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与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申请人安排黄*出勤时间为上午8时,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9月19日7时30分许,可认定事故发生时间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事故发生地点磁湖路阳光花园路段位于第三人住所地和上班地点的合理路线中,可认定为上班途中。另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第三人在该起事故中不负责任,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承办人建议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5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