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58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下陆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得知其位于下陆区孙家湾26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了解更多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前述项目征地公告等信息。被申请人于8月10日签收申请材料,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相关材料。
经查: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列入2019年黄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申请人称其所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位于该项目改造范围内,2020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135643988778)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下陆区饶家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公告等信息,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邮件。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9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9月21日签收,截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②邮寄单(单号1135643988778)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至今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相关材料,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8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