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11号
申请人: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陈贵镇雷山风景名胜区内14幢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陈贵镇雷山风景名胜区内14幢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陈贵镇雷山风景名胜区内14幢建筑物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1、被申请人没有没收房产的行政处罚权,无权对上述14幢建筑物予以没收。2、被申请人作出该没收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农用地征转用手续、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是该建筑物在建设阶段政府部门办理的手续,如果有瑕疵,责任应当由当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审批机关承担,不应因审批机关的问题而对申请人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3、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没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有关批准人的相关责任内容,没有任何有关没收房产、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作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大冶市雷山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容缺办理了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陈家山头小区42号的酒店、会演中心、别墅等42幢建筑物土地证和房产证。2017年,大冶市雷山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2月份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取得鄂(2018)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1476号《不动产权证书》。此后,申请人一直未完善当时容缺办理的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我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注销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因申请人占用的土地未经国家依法审批征收,且不动产权利证书已被依法注销。因此,申请人对相关建筑物的占有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没收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在送达行政没收决定时,已向申请人释明了法律依据,并告知了救济方式,程序正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申请人通过变更登记取得鄂(2018)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1476号《不动产权证书》,证书记载申请人是坐落于大冶市陈贵镇陈家山头小区42号42个不动产单元的权利人。2019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第455号不动产登记依职权注销公告并在大冶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决定书》,依职权决定对申请人申办的位于大冶市陈贵镇陈家山头小区4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予以注销,鄂(2018)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001476号《不动产权证书》予以作废,其中28幢别墅可以从中分割出来另行办理手续。申请人不服该注销决定,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我机关作出黄政复决字〔2019〕0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注销涉案不动产权证并无不当,但程序违法,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019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等规定,作出《关于对陈贵镇雷山风景名胜区内14幢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的决定》,认为涉案14幢建筑物无合法的农用地征转手续、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决定没收申请人非法占用的11940平方米土地上的14幢建筑物。被申请人不服该没收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14幢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①《关于对陈贵镇雷山风景名胜区内14幢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的决定》、《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决定书》;②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③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地籍调查表;④《行政复议决定书》(黄政复决字〔2019〕078号)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意见,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没收决定其实质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属程序违法,故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中,涉案14幢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手续,其取得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已被注销,故申请人使用涉案土地属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下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机关认为,涉案14幢建筑物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影响处罚结果,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查实,但其未向本机关提供涉案14幢建筑物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没收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陈贵镇雷山风景名胜区内14幢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的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陈贵镇雷山风景名胜区内14幢违法建筑物进行没收的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