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04号
申请人:明**。
申请人:刘**。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发〔2019〕9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发〔2019〕9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申请人称:房屋征收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从2014年9月至今,大冶市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对二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将二棉地块定为棚户区缺乏法律依据,征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品房开发,二棉地块达不到棚户区标准,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调换房屋产权性质不一致,原拆迁房屋性质为商品房,调换后变成经济适用房。房屋征收范围不明确,《决定》显示征收范围是原黄石二棉地块内的房改房88户,实际部分房屋产权是商品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价格没有评估测算就定价值。产权置换房占有国有土地面积没有公开。房屋征收重要事项不透明,仅用“有关”等词来掩盖事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房屋征收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征收工作存在不公平、公正、公开行为。
被申请人称:我机关对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正当合法。我机关在二棉地块进行征收是响应并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精神。我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了相关部门进行论证,修改后在大冶市人民政府网及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该项目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后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不存在非法剥夺或限制人民群众知情权的情况。我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内容合法,为了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面积不减少,我机关同意原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按照1:1.25置换安置房,提供的安置房是现房,装修好即可入住,而且这批安置房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在产权上有法律保障,且相关产权证件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征收方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征收人的产权利益。本次拆迁补偿标准是经过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成本评估后作为参考依据确定的。在本次征收的原黄石二棉地块内88户房改被征收人中,已经有80户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均对征收补偿方案表示满意。综上所述,我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经查:原黄石二棉地块内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长期未进行维护,房屋损坏严重,基础设施缺失,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问题突出。2017年3月,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大冶市2017年重点工程项目。经对72户进行民意调查,94.4%的居民同意实施棚改征收。2018年11月12日,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向大冶市人民政府请示征收原黄石二棉地块刘**等100户房屋,拟定《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报请大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11月21日,市征收办组织召开《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征求大冶市法制办、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冶市国土局等部门意见,形成《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1月22日,大冶市人民政府将上述《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大冶市人民政府官网和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2019年7月30日,大冶市人民政府召开第60次常务会议,会议同意《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则同意将高新区管理的罗金路保障房小区现空置的106套经济适用房性质调整为棚改安置房,作为此次房屋征收的产权调换房屋,实行现房安置;市财政在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先行拨付600万元。目前,600万元已在专户存储。2019年8月5日,大冶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成立原黄石二棉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二棉棚改指挥部”)。2019年8月8日,二棉棚改指挥部委托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对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9年9月17日,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作出《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综合分析,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同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10月30日,二棉棚改指挥部将上述风险评估报告报中共大冶市委政法委员会备案。2019年下半年,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湖北九洲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作为本次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019年10月31日,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请示作出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1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冶政发〔2019〕9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内的房改房88户、罗桥街道办事处供销社地块内8户处置房屋、原黄石二棉子弟学校公房等,共计100户,征收部门为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方案为《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2月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征收决定在大冶市人民政府官网和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截至目前,原黄石二棉地块内的房改房88户中已签约80户。三申请人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征收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②《关于征收原黄石二棉地块刘**等100户房屋的请示》;③《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关于《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修改情况;④关于对《大冶市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官网公示截图、现场公示照片;⑤《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棉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纪要》(节选);⑦《关于作出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请示》(冶建文〔2019〕65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冶政发〔2019〕9号);⑧《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官网公示截图、现场公示照片;⑨《二棉居民入户调查表》、《被征收房屋及装饰价值评估委托机构选定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应当符合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本案中,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改项目符合大冶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书;发布征收决定前,被申请人委托机构对征收地块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摸底调查,征求住户拆迁意愿;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银行开设专户并存入专项征收补偿资金;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予以公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冶政发〔2019〕9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原黄石二棉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