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31号
申请人:王**等49人。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鄂规工程4202812020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20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规工程4202812020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申请人称:安全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只字未提消防通道,有重大遗漏,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采光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在本楼东面做百米高楼后,本楼东面整个上午没有太阳,影响非常严重。新建百米高楼最近处地基离本楼不足五米。本楼北面已建成33层高楼,西面是铁路,东面和南面建百米高楼后,本楼成为围城,只有一条盲肠小道与大冶大道相连,居住环境严重恶化。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向我机关申请办理同瑞星城项目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核,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拟开发建设的同瑞星城项目,规划为两栋34F住宅楼、三栋33F住宅楼及2F物业管理用房(含配电房),总建筑规模为地上150372.53㎡,地下26605.77㎡。2019年11月4日,同瑞星城项目规划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2019年12月30日,大冶市规划设计院出具了同瑞星城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得出日照结论:同瑞星城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外A-11#、A-12#、A-13#、A-14#、A-15#等住宅楼满足住宅日照标准。2020年1月21日,同瑞星城项目经市发改局核准后批复,建设规模为新建5栋32-34F建筑,小区设置地上和地下停车位,配套建设小区道路及广场、区域内给排水、供配电及照明设施、消防、绿化等附属工程。2020年4月18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委会审定原则同意同瑞星城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2020年4月29日至5月14日,在项目现场和《今日大冶》报刊对该方案进行了批前公示,并于2020年6月3日在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楼会议室举行了同瑞星城规划审批听证会,会上审批科室对相关规划审批问题进行了解释答复。我机关认为,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许可要件,故我机关于2020年6月4日向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上,我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答复。
经查:2019年11月29日,第三人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大冶大道西侧原湖北拖车厂地块33455.41平方米土地出让给第三人,宗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第三人拟在此宗地上建设同瑞星城住宅小区。2019年11月,被申请人主持召开《大冶市同瑞星城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原则同意该方案,后经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委会审定,原则同意同瑞星城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2020年1月21日,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同意第三人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同瑞星城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冶大道西侧,原拖车厂生产区地块,新建5栋32F-34F建筑。同月,同瑞星城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备案。3月27日,第三人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同瑞星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206001号),用地性质商住用地,用地面积34750.11平方米,建设规模181200.1平方米。4月2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冶土资批〔2019〕00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准予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使用位于大冶大道西侧,原湖北拖车厂地块的国有土地33455.41平方米,作住宅用途。4月29日,被申请人将同瑞星城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4月29日-5月14日。6月3日,经拖车厂商住楼业主申请,被申请人主持召开了同瑞星城规划审批听证会。
2020年4月,大冶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受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对同瑞星城项目基地外阴影范围内的客体建筑的日照情况作出分析,日照分析结论为项目建设后,未降低上述住宅原有日照标准。5月,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月4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了鄂规工程4202812020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申请人所在的7层21米高住宅楼位于同瑞星城项目西面,同瑞星城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显示申请人所在住宅楼与同瑞星城项目相邻建筑物外墙最窄距离为19.7米,最宽处为27.3米,在申请人所在楼栋的东北面有一条6米宽的巷道,与大冶大道相连,东面有一条6米宽的巷道与同瑞星城项目相隔。申请人认为同瑞星城项目建成后影响其房屋采光和出行,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HS-DY-2019-00069)、《大冶大道西侧原拖车厂生产区地块出让地界图》;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42028100000015);③《关于同瑞星城项目核准的批复》(冶发改审批服务〔2020〕3号);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20600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冶土资批〔2019〕005号);⑤《大冶市同瑞星城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意见》;⑥同瑞星城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同瑞星城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⑦《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鄂规工程420281202000024号)、同瑞星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4.0.9关于住宅间距的强制性规定,大冶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建筑的日照在大寒日大于等于3小时的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8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
本案中,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同意第三人大冶同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同瑞星城项目,项目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同意,日照分析报告显示未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原有住宅日照标准(建设后一户中一个居室的日照满足3小时),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符合国家标准,项目按规划建设后未影响申请人所在住宅楼的消防车道。故,同瑞星城项目工程规划符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被申请人予以许可符合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本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于涉及相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被申请人进行了批前公示并依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了听证,程序合法。
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符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许可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规工程4202812020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