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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汇金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1-01-08 16:51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92号

申请人:黄石汇金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同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即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下同)徐家铺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约210万,同年取得用地定界图,2005年10月20日同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合同书。我公司向大冶市土地局缴纳了5199252元出让金,并于2005年取得土地证。2006年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就我公司项目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并通过。2007年我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我公司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林木采伐许可证。2012年、2013年我公司两次将案涉地抵押并取得贷款。

被申请人称:经过现场勘察,案涉地属于集体土地,申请人未办理用地手续占地建设厂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程序规定处理,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合规。申请人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答复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处罚使用法律正确。大冶罗桥街道办事处(即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民委员会虽然对该项目支持,但没有批准用地的权限。申请人未取得规划许可也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土地大部分为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足以改变其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6日,申请人(乙方)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征地协议,载明“甲方同意在牛角山公路边107国道,杨家湾自然村水库及堤连接十五冶围墙地块,出让建设万吨冷冻食品储运项目,包括水库面积57亩。”2005年10月20日,申请人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就该项目签订了征地合同书。10月28日,申请人取得大冶国用(2005)第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31415.42㎡”。2006年10月25日,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冷藏项目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立项。2007年12月27日,申请人取得(冶规建用地〔2007〕07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置为站前大道南侧,高科生物以南,用地面积40204平方米。2008年3月13日,申请人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0月15日取得《林地采伐许可证》。2012年1月16日,申请人将案涉地抵押给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卦嘴支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的盖章。2013年,申请人将案涉地抵押给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有“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的盖章。

2019年1月,中共大冶市纪律监察委员会对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余剑等人的处分决定中称,申请人获取流失的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用虚假公章对证件进行伪造,继而利用伪造的证件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评估备案和抵押登记等手续进行金融活动。”2019年9月16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应受到查处,并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确认批准文件无效,依法收回土地”的检查建议。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占土地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路东村集体土地,实际为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集体土地,占用土地面积34.78亩(23185.42平方米),建筑物面积8958.48平方米,构筑物面积(水泥硬化)1524.91平方米,符合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面积19.91亩,不符合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面积14.87亩。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留置送达。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的土地动工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将非法占用的23185.4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限申请人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8958.48平方米建筑物及1524.91平方米附属设施(水泥硬化),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申请人提供的票据号为“********”的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复印件记载,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向原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5199252元。被申请人提供的“二0一五年国土直属分局规费征收台账”无申请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相关记载,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二0一0年国土直属分局收费台账”记载,“********”票据是黄石住宅开发公司缴纳变更容积率相关费用的票据。2019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对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告知书》,对该公司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予以注销。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副农产品加工万吨冷冻食品项目征地协议》《项目征地合同书》大冶国用(2005)第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冶规建用地〔2007〕07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⑤《林地采伐许可证》;⑥《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⑦《湖北省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⑧《二0一0年国土直属分局收费台账》;⑨《二0一五年国土直属分局规费征收台账》;⑩《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告知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地行为主体适格。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银欣冷冻厂)用地范围》以及《黄石市汇金食品有限公司(银欣冷冻厂)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2012年度现状图)》可知,申请人所占用的土地系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徐家铺村集体土地。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复印件作为其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建设的证据。被申请人主要依据中共大冶市纪律监察委员会对原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处分决定中的记载认定其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未提供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真伪进行鉴定的报告、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系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告知书》也仅系对抵押登记一方申请人作出,未见对本案申请人的相关决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接影响处罚结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在上述事实未调查清楚、证据未充分收集、上述证件票据未依法定程序注销或收缴前,被申请人直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经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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