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0]095号
申请人:湖北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西)应急罚〔20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错误认定申请人“违反汛期停工禁令”。2020年7月14日,申请人到工地现场责令员工停工下山,但是发包方项目部经理张翔和监工方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员工宿舍强令员工上山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人员被迫上山挂网作业,因而导致事故发生,是发包方违反了汛期停工禁令,责任不在申请人一方。同时,申请人所承包的工程属高空作业及高危作业,在施工前,应有一系列预置措施,应有坡面整形和坡面清理等前序工作,以上工作应由发包方提前做好,发包方为节省这笔费用,前期应做的工作未做,为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应急罚〔20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14日,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西塞山区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中,其劳务公司即湖北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在150-120坡段施工时坠落死亡。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作为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布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违反汛期停工禁令致使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5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有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履行职责,作出的(西)应急罚〔20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中标黄石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并于2019年5月与业主方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签订《黄石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5月5日,志诚公司与湖北方洲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洲公司)签订《客土喷播施工合同》,约定由方洲公司组织作业班组对志诚公司承接的黄石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挂网打钉、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膜、养护系统安装及养护工程进行组织施工,同时双方签订《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约定方洲公司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责任人,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等内容。
2020年7月4日,工业园区对志诚公司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部进行工业园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求“休整、休息、停工、巡视”。7月14日下午,方洲公司员工刘文华等9人在上述项目工地施工作业,大约15时30分,刘文华高空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后死亡。当日,被申请人就该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经查,刘文华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未见方洲公司对刘文华等9人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材料、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7月21日,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成立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4事故联合调查组”,7月29日,调查组出具《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汉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7▪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认定“7▪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违章指挥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是管理上存在漏洞及环境因素影响,建议对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方洲公司依法给予处罚。次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报告向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核工业志诚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汉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7▪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9月3日,西塞山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西)应急告〔20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有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经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11月6日召开听证会议。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违反汛期停工禁令,导致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万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12月15日来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②《工业园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记录》;③《关于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三汉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7·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④《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三汉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7·1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⑤(西)应急告〔202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⑦(西)应急听通〔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⑧(西)应急罚〔20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⑨《客土喷播施工合同》;⑩《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三汉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7·14”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属于一般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申请人未严格履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也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人对员工资质审核不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个人安全防护能力差,不能及时辨识和规避安全隐患,同时违反汛期停工禁令开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违章作业,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罚款贰拾万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作为罚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将(西)应急发〔20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变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其他内容不变。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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