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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岑**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      时间:2021-09-18 14:39

            

      

黄政复决字〔2020106

申请人:朱**

申请人:岑**

被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12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黄石市西塞山区胡矿新村**号、**号拥有合法房屋,因“李家坊片5号地块房屋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涉案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签收,时至今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相关材料。

经查:2019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发布李家坊片5号地块房屋征收决定。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所有的位于西塞山区胡矿新村**号、**号房屋被纳入李家坊片5号地块征收范围内,现申请公开“涉案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邮件。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称被申请人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12月2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12月24日签收,截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仍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②邮寄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至今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相关材料,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