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1〕020号
申请人:湖北省家家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石**为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我公司与石**不存在劳动关系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疫情期间我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早上6时至下午14时,且下班后人员应留在宿舍休息,不能回家或与他人接触。石**事发当日下午16时之前私自外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石**作出的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称:石**虽未与申请人湖北省家家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石**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2月29日下午,石**受申请人安排,随叶**驾驶的小型汽车往黄石市区各小区配送生活物资,当车辆行至杭州路与桂林路路口时与陈**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使石**受伤。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编号〔20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石**未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经查:2020年2月,第三人石**在湖北省家家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汇公司)从事物资分拣配送工作。2020年2月29日16时26分许,石**乘坐叶**驾驶的小型客车去送物资,行至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路桂林路十字路口路段时与陈**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石**受伤住院,经鉴定石**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下陆大队作出的第420204120200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叶**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石**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20年11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作出黄人社受字〔2020〕第983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予以受理,并作出〔2020〕第88号《举证告知书》送达家家汇公司。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石**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石**与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2020年春节前,石向东从武汉回家后就被隔离在黄石,未至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上班。证人严**、王**证明,其与石**在家家汇公司工作时间不固定,一般为上午7时至下午5、6时,忙时会到晚上十一点,叶**系家家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的丈夫,2020年2月29日,石**与叶**外出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家家汇公司在2020年2月新冠疫情期间开展了蔬菜配送业务,2020年2月15日,家家汇公司出具证明,证明石**系其员工,因工作需要到公司上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20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②〔2020〕第983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举证告知书》;③第420204120200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④(2020)鄂0204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⑤对严**、王**的调查笔录;⑥湖北省家家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⑦劳动合同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出具了证明,证实石**系其公司员工,且有证人严**、王**证实,石**在申请人处从事配送物资工作,故申请人与石**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为石**的用人单位并无不当。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石**与武汉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本案工伤认定。石**系受申请人安排在工作时间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石**系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202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5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