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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1-11-30 17:23

            

      

黄政复决字〔2021053

申请人: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21〕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21〕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公司申报临时排水许可证时明确项目施工排水方案,黄石市政公用局“准予在申报范围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且颁发了《排水许可证(临时)》,在实际执行中也是采用此排水设计排水。接到排水管理处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日,我公司对施工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单,施工方进行了及时整改。我公司还在明沟上架起二道拦截网,对排入明沟粉煤灰进行再次拦截。城管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排出的基本是清水,但为响应整改通知,我公司对明沟里粉煤灰进行清沟,将清理后的粉煤灰待水分蒸发后用专用垃圾车清运走。将原泥巴路铺上石子,明沟铺上盖板,工地废水增加一道人为过滤,极大减少因垃圾、粉煤灰废水对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采取了防护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恳请酌情从轻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负责全市市政公用的行业管理,承担城市排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运行监管,行使市政公用的行政处罚权,对本案的查处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申请人在施工期间将含有大量粉煤灰的污水排入方*墩居民雨水沟并汇入雨水井,进入迎宾大道雨水管网流入排洪,对此事实申请人与其项目工程师予以认可,申请人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在查明违法事实后,听取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拟处罚意见,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依法举行听证会并召开专题会议,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黄石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厦公司),成立于20003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2020年11月,申请人就位于黄石港区迎宾大道辅助南路的万**际(A地块)项目工程编制《临时排水施工方案》,并就排水事宜作出《承诺函》。《临时排水施工方案》称“施工期间的生产污水主要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项目后面排水沟内”“沉淀池内定期清理,确保泥浆等污水不直接排放”,《承诺函》承诺“1、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修建预沉设施,且临时排水需经预沉设施处理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方可接入指定的排水系统……5、不发生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4)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检查井、雨水篦子和排水明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等废弃物……”。2020年12月,申请人取得《排水许可证(临时)》。

2021年4月8日,黄石市排水管理处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将建筑工地内,含有大量粉煤灰污水排入居民雨水沟。当日,黄石市排水管理处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4月14日,黄石市排水管理处向市政公用执法队递交《关于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违规排放施工地污水的执法申请》,称其在4月8日至4月13日巡查中发现申请人违规排放污水,申请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执法4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按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立案调查,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黄城管执改字2021003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认为申请人违规排放粉煤灰、粉浆污水,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日内整改完毕,并按临时排水许可证要求进行整改。4月27日,经现场查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仍未整改到位。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城管执罚告2021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城管听告2021003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有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11日召开听证会议。72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城管执罚决202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建设位于黄石港区迎宾大道辅助南路万**际(A地块)项目过程中,未按照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将含有粉煤灰、粉浆污水排入方*敦居民雨水沟,导致雨水管网淤塞,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825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程师谢**的调查笔录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显示,申请人对建设万**际(A地块)项目过程中,将含有粉煤灰、粉浆污水排入居民雨水沟的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城管执罚决202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城管执罚告2021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城管听告2021003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黄石市排水管理处责令整改通知书》、黄城管执改字〔2021003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调查笔录⑥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3号)的规定和精神,经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本市自2002年正式开始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被申请人集中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故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案涉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排水户,已签订承诺函严格遵循排水许可相关规定,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不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排水明沟内倾倒渣土、杂物、污泥等废弃物但申请人在建设万**际(A地块)项目过程中,将含有粉煤灰、粉浆污水排入居民雨水沟,导致雨水管网淤塞,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被申请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符合上述规定。另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等程序,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2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城管执罚决字〔202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