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1〕118号
申请人:程**
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养老金待遇的核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人的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申请人称:从退休审批表上看,1996年1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退休时止,每年缴费指数基本都低于国家规定缴费指数最低不能低于0.6的规定,且有部分年份缴费指数为零。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每年缴费指数应在0.6-3.0之间,最低不能低于0.6。被申请人收到了黄石交运集团补齐的养老保险费536.55万元,未计入个人账户,更未增加缴费指数,应把补缴的指数增加及欠费补齐后合计指数重新核定。根据相关规定,补缴欠缴的缴费工资等于补缴时上年度市在岗平均工资乘以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本人应补缴的缴费工资是546668.81元,已补41928元,还欠缴费工资504740.81元未补齐,即还欠缴费指数。根据黄政发〔1995〕63号文件第36条,被申请人具有对欠费的单位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应依据1996-2005年已补未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指数,加上欠费未补齐缴费指数,重新核定本人养老金使其达到2539.81元。
被申请人称:经核实,申请人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为1964年6月,1984年9月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单位申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被申请人核定程**基本养老金为1959.34元/月。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缴费基数进行正常核定的职能,养老保险征收职能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经查,交运集团1996年以后的欠费,欠费补齐金额已计入个人账户,补齐欠费采用分年度分期缴费形式,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规定,市交运集团该时间段的补缴欠费,个人账户和缴费基数均应划入实际补缴当年。《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补缴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时,原欠资年度的缴费指数,应按实际缴费当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不能直接按欠缴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因此被申请人核算申请人欠费年度的缴费指数并无不当。关于补缴欠缴的缴费基数过低,经查,交运集团1996年之后的欠费记录,是其按规定逐年申报基数后正常核定的欠费记录,在补缴欠费时已经存在核定记录,每年每人的缴费基数均是交运集团正常申报的基数,不需要重新核定补缴。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未在有效时间内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查补缴,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1.33,实际缴费年限为23.83年,实际缴费指数为199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期间参保人员及所在单位历年实际缴费基数与实际缴费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累计为12.31。全程缴费指数为23.64。平均缴费指数为0.672。我局计算养老金指数及数额无误,适用法律及政策正确。另,交运集团曾有一批员工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养老金核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所涉及问题与申请人此次提出问题均一致,此批员工案件已经两级法院审理并判决,均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核算金额正确,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养老金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于1964年6月出生,1984年9月参加工作,退休前系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8月,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报退休。2019年11月,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为1959.34元,经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从2019年11月起执行。2019年11月,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申请人办理退休证,次月,申请人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2021年9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定的养老金数额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表》;②退休证复印件;③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养老待遇时已告知其相关诉权,从有利于申请人角度出发,本机关参照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起诉期限有关规定,确定本案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请人已核定其养老待遇之日起一年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即已核定申请人的养老待遇。同月,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申请人办理退休证,申请人于2019年12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人至迟于2019年12月已知晓案涉养老金待遇核定行为的具体内容,其于2021年9月提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