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1〕126号
申请人: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减资变更登记申请,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减资变更登记申请,并责令依法办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按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了全套完整的减资变更登记备案材料,申请人的减资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2条规定的内容强调的对象是被冻结部分的股权及被冻结的股东,而本案申请减资变更登记备案的股权既非被冻结的股权,也非股权被冻结的股东,被申请人根据该条文规定驳回了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的减资变更登记申请,与本条文规定内容相违背,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止。2021年3月1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冻结持有的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人民币****万元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10日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二条第12项规定,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股东处于诉前保全中,目的在于限制该企业被冻结股权股东对申请标的的处分,保持申请标的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其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防止该部分股权价值灭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股权一经冻结,除禁止转移被冻结股权的权属或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外,该企业股东因股权而具有的收取红利、股息等财产收益权也将受到限制,具有的管理参与权,如影响股权价值,也不能继续行使。此时进行减资,必然使被冻结的股权权利内容产生变动,因此驳回该公司减资申请并无不当。
经查: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许**,注册资本7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9号B栋研发楼办公201,股东为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盈)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其中深圳海盈认缴出资****万元,占股**%,金顶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占股**%。2020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执保33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深圳海盈持有的海盈公司**%的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止。后被申请人依据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海盈持有的海盈公司**%的股权。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财保12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深圳海盈持有的****万元的股权份额,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后,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了深圳海盈持有的海盈公司**%的股权,计****万元人民币。2021年6月15日,海盈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7000万元减至6000万元,减资后深圳海盈持有海盈公司**%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万元),金顶公司持有海盈公司**%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万元)。同年6月17日,申请人在《楚天都市报》刊登内容为“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7000万元减至6000万元,请债权人于4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减资公告。8月9日,申请人出具承诺书,称截至2021年8月9日,海盈公司对债务未清尝部分已落实担保,并已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股东对减资前的所有债务(隐性债务)以减资前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减资变更登记,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驳回减资变更登记申请。申请人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②(2020)粤0306执保33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6执保3321号之一《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③(2020)粤0304财保12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财保1280号《协助公示通知书》;④营业执照;⑤股东会决议;⑥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⑦2021年6月17日《楚天都市报》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公司的登记。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辖区内公司登记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部分第12点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股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主要是限制涉案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处分股权,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后,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正常地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投票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股东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为:(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对于减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均可正常行使表决权。(二)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四)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后,其他无过错的股东需要办理减资的,在确保被冻结股权价值不因减资而受损的情况下,原则上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本案中,金顶公司作为海盈公司的无过错股东,可以依法申请减资,被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减资后深圳海盈被冻结股权价值会受损,被申请人以深圳海盈持有的股权被依法冻结为由,驳回对金顶公司的减资变更登记申请于法无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减资变更登记申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减资变更登记申请。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海盈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的减资变更登记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