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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方舟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2-04-24 16:43

            

      

黄政复决字〔2021139

申请人:黄石方舟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处罚2021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处罚2021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9月2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公司进行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1年10月8日送达。第二次抽样检验于2021年9月24日由食品安全研究院进行,我司仅认为是不同检测公司与监测部门的例行检查,并不知情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第二次抽样检验为复查。铜绿假单包菌超标主要是消毒不达标或未经消毒的回收桶与成品交叉污染所致,如若我司在知情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下,做好现场消毒和避免交叉污染工作,便不会有第二次抽样检验结论。此次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主要是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技术含量与产品附加值较低,恳请酌情减轻或免于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公司对申请人生产的“南极雪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样检验。10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9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二次抽样检验。10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申请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包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行为,属于在公共食品安全,涉及不特定第三人根本利益,本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考虑到申请人发现该批次饮用纯净水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停产整改,全面排查隐患,查找超标原因并及时整改。对已销售不合格产品张贴召回公告,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等措施。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被申请人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查:黄石方舟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饮料(瓶(桶)装用水类等,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1年9月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舟公司当日生产的“南极雪饮用纯净水”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同年9月24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NO:120211522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8日,申请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与编号SC2142020048693404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1年9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舟公司9月23日生产的“南极雪饮用纯净水”进行二次抽样检验,并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10月26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NO:2021GC0452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29日,申请人签收该检验报告与编号GC2142000000333504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9月25日与11月3日发出《召回通知》,将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出具《整改报告》。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同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罚告2021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同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市监处罚2021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发现该批次饮用纯净水不合格后,立即停产整改,全面排查食品生产安全隐患,查找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并及时整改,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张贴召回公告,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12月13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厂长徐**的询问笔录显示,申请人对生产销售的南极雪饮用纯净水”的两次抽检结果铜绿假单胞菌超标没有异议。案涉批次(20210902、20210923)南极雪饮用纯净水共生产200桶(规格18.9L/桶),销售单价为2元/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4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市监处罚2021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罚告202101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NO:1202115221《检验报告》、编号SC2142020048693404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2021GC04524《检验报告》、编号GC2142000000333504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黄石方舟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与《黄石方舟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召回通知》⑤对徐**的询问笔录与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案中,申请人方舟公司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3日生产的“南极雪饮用纯净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生产案涉批次“南极雪饮用纯净水”200桶,销售单价2元/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400元,被申请人应当没收申请人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查找超标原因并及时整改,同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张贴召回公告,主动配合调查,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符合前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可以集体讨论后决定对申请人予以轻处罚。故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处罚2021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市监处罚2021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