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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职业学院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2-05-31 15:55

            

黄政复决字〔2022〕004号

    申请人:湖北工程职业学院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鄂0200工伤认定〔2021〕000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认定2021〕000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3月14日22时30分许,鄂*在申请人行政楼值班时在洗漱间不慎摔倒受伤,没有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工伤情形。鄂*受伤是自己的过错造成,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鄂*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年3月14日22时30分许,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员工鄂*,在值班期间不慎滑倒摔伤,凌晨送医就诊。鄂*值班时摔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举证阶段,申请人未能举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局受理鄂*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2021年3月14日晚上10时30分许,其在学校值班时不慎摔倒,后其将该情况告知当日行政值班带班干部刘*老师,并由刘*老师送其前往黄石市中心医院检查。其在学校值班期间不慎摔倒并扭伤脚属于工伤范围,应认定为工伤。

经查:第三人鄂*系湖北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工程学院)智能制造学院1*级数**班、*班班主任。2021年3月14日22时30分许,第三人在劲松楼316室值班,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后第三人在大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经诊断,第三人左外踝粉碎性骨折、左后踝骨折。2021年9月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黄人社受字〔2021〕第0984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予以受理。同日作出〔2021〕第79号《举证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0200工伤认定2021〕000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鄂*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工程学院智慧校园系统校务值班安排显示,2021年3月14日智能制造学院值班老师为第三人鄂*。工程学院学生陈**、潘**证实3月14日22时40分许,鄂*因摔伤向其求助,其报告学校后,学校安排老师将鄂*送至医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0200工伤认定2021〕000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举证告知书》;③黄石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历、大冶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④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智慧校园系统校务值班安排对鄂*的调查笔录⑦陈**、潘**出具的情况说明⑧鄂*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告知书,并于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对第三人鄂*在值班期间摔倒受伤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其主张第三人是在洗漱间因自身疏忽大意而摔倒,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自行承担责任。本机关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鄂*在值班期间上厕所过程中发生意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即使鄂*对其摔伤存在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认定2021〕000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0200工伤认定2021〕000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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