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2〕009号
申请人:欧阳*。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柯*村下*湾*号房屋所在地因“武汉至阳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正在进行征收及建设活动,申请人的房屋距正在修建公路的边缘不足7米,公路建成后将对申请人房屋正常居住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和安全隐患。大冶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有对申请人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道路安全距离的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大冶市政府邮寄书面《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大冶市政府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回复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武汉至阳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的征收及建设活动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拆迁用地红线区内的房屋,都已记载于《武阳高速金湖段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中。申请人位于北*村的房屋,属于武阳高速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尚在洽谈补偿过程中。申请人所提的位于柯*村的房屋(如有)不在武阳高速拆迁用地红线区内,对该房屋,大冶市政府不存在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道路安全距离的规定为依据主张大冶市政府应履行对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
经查:为了保障武汉至阳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需要,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发布《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柯庄村、北河村等地。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已完成该项目征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申请正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欧阳*所称的位于柯*村下*湾*号房屋不在拟征收红线范围内(征收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复其申请并征收安置补偿其上述房屋。被申请人对该申请未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②《武阳高速金湖段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③对欧阳**的调查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群众房屋时,经过规划、论证、评估、补偿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决定。政府是否决定征收,如何征收,征收多少,是其基于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考量后作出的决策,并非因个人申请而启动。本案中,申请人所称房屋不在拟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所称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案申请未答复的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