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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不服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3-03-29 15:41

            

黄政复决字〔2022〕077

申请人:汪**

    被申请人:黄石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27日对其作出的黄环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27日对其作出的黄环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6月24日,我将从广东运回的树脂废物出资由熊**代处置,熊**又委托货车司机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些树脂废物倾倒在大冶市陈贵镇武阳高速陈凤竹大桥施工处土坑内填埋。我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了树脂废物的来源,并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被倾倒、丢弃的树脂废物进行了妥善处置,对环境未造成污染,我已认识到错误,但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法律依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明知被倾倒的树脂废物无利用价值的情况下,主动出资让熊**处理掉树脂废物,在知悉熊**、陈**等人将树脂废物倾倒、丢弃的情况后,也未进行改正,属于默认,因此申请人知道树脂废物被倾倒、丢弃。申请人虽然配合调查,但申请人并未参与树脂废物的处置,树脂废物由深圳市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理挖掘并送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黄石)有限公司处置。被申请人充分考虑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对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作出罚款195738元裁量合适。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申请人汪**在大冶市金湖办事处汪*村经营有一家货场(未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主要从事经营铜矿业务。2022年5月,朱**询问申请人是否需要一批含铜3至5个品位的铜泥,申请人表示需要,并约定每车给予6000元运输费用,铜泥因含铜品位太低不另支付费用。后朱**从深圳市绿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基公司”)运回3车铜泥及6个吨包固体废物至申请人汪**经营的货场,因6个吨包固体废物无利用价值,汪**支付朱**运输费9000元,应付的剩余9000元抵扣6个吨包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2022年6月22日,申请人联系熊**,让其处理货场内的6个吨包固体废物。6月23日,熊**告知申请人已安排好货车并找好丢弃位置,需700元运输费用和300元铲车费用。申请人便向熊**微信转账1000元,次日,又向熊**微信转账500元作为好处费。6月23日下午,熊**联系陈**驾驶鄂AEY623重型自卸货车来到申请人货场,申请人安排货场的铲车将6个吨包固体废物装上陈**驾驶的货车。6月24日凌晨,陈**驾驶鄂AEY6**重型自卸货车从申请人货场出发行驶至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草坪新湾武阳高速陈凤竹大桥施工处,将6个吨包固体废物倾倒至一土坑内并用土壤覆盖。当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称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草坪新湾武阳高速陈凤竹大桥施工处土坑有被人为倾倒的固体废物。经调查后,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擅自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行为予以立案。同年7月1日作出黄环查(扣)冶字〔2022〕00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将申请人倾倒的固体废物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环冶责改字〔2022〕8-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环冶解查(扣)字〔2022〕003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上述查封(扣押)固体废物解除查封(扣押)。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环罚冶告(听)字〔2022〕8-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19573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黄环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雇佣熊**等人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在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草坪新湾武阳高速陈凤竹大桥施工土坑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95738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6个吨包固体废物为绿基公司在生产电子线路板去膜工序中产生的树脂状固体废物。案涉固体废物经检测pH值最大值为9.28,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2年7月26日,绿基公司与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支付费用35万元委托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装备对倾倒场地进行全面挖掘清理,并组织车辆将清理出来的废渣送至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黄石)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同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倾倒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后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黄石)有限公司共处理干膜渣泥土混合物76.76吨,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处置费用130492元。2022年8月,湖北众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天台山村草坪湾武阳高速交汇处地块土壤初步调查报告》称,经清理后地块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质量要求,经清理后地块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环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冶告(听)字〔2022〕8-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冶责改字〔2022〕8-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汪**文、**、熊**、陈**等人的询问笔录协议书《天台山村草坪湾武阳高速交汇处地块土壤初步调查报告》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申请人雇佣他人将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倾倒、丢弃,显然违反上述规定。申请人辩称其不知道固体废物被倾倒在大冶市陈贵镇天台山村草坪新湾武阳高速陈凤竹大桥施工处土坑内,但结合申请人本人陈述、熊**证言及申请人支付给熊**的运输费用、铲车费用及好处费等情况可知,即使申请人对具体倾倒地点不知情,但申请人对固体废物将被随意倾倒是可以预见及默许的,故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已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配合调查执法,但申请人倾倒、丢弃的固体废物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由绿基公司承担,申请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规定,综合考虑“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确定处罚金额为处置费用130492元的1.5倍即195738元,数额适当。另,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环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27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环罚202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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