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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不服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来源:.      时间:2023-03-29 15:57

            

黄政复决字〔2022081

申请人:倪**

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20025001647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20025001647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5日中午12时,本人在老家家中聚餐间喝了5两左右啤酒,晚餐喝酒类饮品,晚上7时左右起程返黄,晚上10时左右到达黄石天方小区本人黄石教育科学研究院整理打印资料11时。事毕在回家途中被交警拦下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测试,结果为48mg/100ml。因本人胃病较严重,在办公室常备面包和方便面,加班时间较长以此充饥。事后查明申请人当晚所食的蛋黄派面包可以测出很高的酒精含量但如果是验血则血液中不能测出酒精含量。当时我申述了客观事实,他们认为不可能,还要签下"无异议"的字样。按照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认同检测结果,交警应当告知可以抽血化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可以验血的义务。他们用来检测的仪器有严重故障导致检测结果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后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明确表示不要求举行听证。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申请人被查获时并未对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且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单上均签上"无异议"字样。在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仍称对测试结果无异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酒精呼气测试有异议的只能在当场提出,事后提出的公安机关不予采纳。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自己晚上在办公室吃了蛋黄派等食物,亦属于未在查获现场提出,依法应当不予采纳。因此,民警未带其去医院抽取血样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仪在检定有效期内,符合使用要求申请人提出的民警对其进行检测时使用的仪器有严重故障的说法不能成立。

经查:2022年10月5日23时许,申请人驾驶鄂B6RD**小型轿车沿磁湖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黄石公园路段时,被被申请人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8mg/100ml。《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显示申请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民警当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申请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申请听证。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黄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20025001647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认定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6日被市交警支队黄石港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申请人驾驶的鄂B6RD**号小型轿车的检验有效期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根据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检定证书》显示,民警对申请人检测使用的出厂编号为03251771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检定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1月25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黄公(交)行罚决字201842020222002760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20025001647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202023000998900);执法记录仪视频;⑤倪**询问笔录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B6RD**号小轿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2022年10月5日驾驶的车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是因为吃蛋黄派导致酒精测试结果超标,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可以验血的义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与客观事实不服的意见,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当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并无异议,其情形不属于上述应当检验体内酒精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曾于201811月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210523时许,民警对驾驶B6RD**小轿车申请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申请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对申请人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故被申请人根据法定职权对申请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罚款2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过程中,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20025001647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242020025001647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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