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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不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来源:.      时间:2023-04-10 13:15

            

黄政复决字〔2023〕04

申请人:史**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31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全程惠购”购买蛋糕纸杯一份。11月20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所销售蛋糕纸杯无中文标签、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却无证据证明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行为却未进行查处属于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损害消费者财产权以及对购买产品质量的知情权,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件后依法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告知其不立案决定处理结果,该举报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未发现被举报人,通过联系该地址所属物业也无法找到被举报人,无法收集到被举报“蛋糕纸杯”涉案物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照片,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全程惠购”购买的蛋糕纸杯实际发货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可证实该举报件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鉴于该举报件中,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住址为上海市,申请人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且在被举报人地址“黄石港区花湖街道花湖大道30号2号楼1910室”未发现被举报人,无法收集到被举报蛋糕纸杯涉案物品等情况,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2022年11月23日对被举报人地址“黄石港区花湖街道花湖大道30号2号楼1910室现场检查,11月28日将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举报处理程序合法,且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不立案决定。

经查:2022年11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线索,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1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全程惠购”购买的蛋糕纸杯属于三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却无证据证明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告知处理情况。申请人提供的在拼多多平台查询网店“全程惠购”的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显示,企业名称为黄石梵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华公司”),住所为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花湖大道30号2号楼1910室。同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至上述地址现场核查,发现该处办公地址经营主体为“湖北圆鑫梦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且该公司处于关闭无人状态,未发现被举报人,后被申请人通过物业查询未能取得被举报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和经营地址。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查,执法人员在公司注册地址查找黄石梵华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店,该店未开门,通过物业查询也未能取得负责人联系方式和该公司现在经营地址,执法人员无法继续处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举报登记表》;②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申请人购买的蛋糕纸杯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获取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应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本案中,被举报人系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被申请人按照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未找到该公司后,既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被举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取得联系,也未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未尽到充分的调查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上述情形,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申请人已针对其提出的举报事项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经营地址未找到被举报人后即认为无法收集到被举报涉案物品等情况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显然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的举报事项。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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