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政复受决字〔2023〕022号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黄石市民政局。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黄石市精神病医院相关人员违法诊疗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追究黄石市精神病医院相关人员责任、责令其暂停执业并对刘清香书面道歉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信访事项在2022年6月30日前已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等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经核实,申请人就其在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相关问题在国家信访局相关平台多次向多个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也多次予以回复。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内容与其在国家信访平台历次举报材料基本相同,属于重复信访。本机关认为,一方面,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复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也不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新的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