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28号
申请人:袁*。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2月3日在黄石港区吾家工匠糕点万达店购买的芋泥虎皮卷过期,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保质期3天。被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了付款记录、商品外包装照片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由被举报人销售并已超过保质期,被举报人提供店内监控证明当天销售的芋泥虎皮卷是当日13时制作,标签是同一时间打印,但视频显示时间2018年1月4日与实际时间不符,且即使该视频真实也无法证明申请人购买的系视频中显示制作的食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对被举报人吾家工匠糕点万达店现场检查未发现与申请人购买同批次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吾家工匠糕点万达店监控视频显示2月3日销售的芋泥虎皮卷制作时间为当日下午13时许。申请人提供的芋泥虎皮卷标签照片未显示具体生产和销售的门店名称,购物小票上未显示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申请人也未提供涉案食品购买或复秤的照片或视频,无法证明购物小票和物证照片具有关联性。不能确认该食品是被举报人2月3日销售。涉案食品标签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答复人调查取得材料均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答复人作出不立案决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答复人收到举报件后于2023年3月29日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4月3日将核查情况及不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合法。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不立案决定。
经查:黄石港区吾家工匠糕点万达店(以下简称吾家工匠万达店)成立于2022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程维,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注册地址位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30号A5号楼SA2-1002。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3年2月3日17时15分在吾家工匠万达店购入芋泥虎皮卷、养生红枣糕、台式菠萝包、匠心蛋挞,回家后发现其中的芋泥虎皮卷过期,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申请人提供的芋泥虎皮卷标签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保质期为3天。购物小票显示四款商品(含芋泥虎皮卷0.472斤)共计花费33.19元,消费时间为2023年2月3日17时15分。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至吾家工匠万达店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同批次芋泥虎皮卷,也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查,黄石港区吾家工匠糕点万达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能够举证(店内监控视频)证明当天销售的芋泥虎皮卷是当日下午13点左右制作,标签也是同一时间打印;该店工作人员当日下午15时左右将售卖冰柜中所有待售的芋泥虎皮卷拿出盘点(数量少于当日生产数量)并对生产日期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没有问题。该店承诺若顾客不满意产品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但举报人一直未将涉事商品拿到店内,因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月3日购买的芋泥虎皮卷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2月3日13时许吾家工匠万达店共生产芋泥虎皮卷16盒,随后打印标签,15时许店员将所有待售芋泥虎皮卷拿出清查时剩余14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举报登记表》;②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③现场笔录;④对吾家工匠万达店店长罗和玉的询问笔录;⑤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3月15日接到申请人举报事项后,3月29日至被举报人吾家工匠万达店现场检查,4月4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未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立案应符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等条件。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显示涉案芋泥虎皮卷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购物小票显示其2023年2月3日在吾家工匠万达店购买了芋泥虎皮卷,但不能证实其2023年2月3日购买的芋泥虎皮卷即其所称的案涉2023年1月31日生产的芋泥虎皮卷。另,根据《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规定,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涉案芋泥虎皮卷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保质期为3天,如以生产日期第二天,即2023年2月1日作为保质期的起算点,涉案芋泥虎皮卷在2023年2月3日未过保质期。结合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