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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案

来源:.      时间:2023-08-02 14:50

            

黄政复决字〔202330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6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34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1983年10月进入黄石市轮胎厂做临时工,1984年10月招工转为正式工从事炼胶工工作,实际在炼胶岗位工作时间为1983年10月至1993年3月。本人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文件中规定:“混炼工”属于化工行业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司机”、“驾驶员”不在特殊工种范围内,根据现有档案资料,我局认定张永兴1984年10月至1990年11月从事特殊工种“混炼”,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类特殊工种累计从事满8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的证件类佐证资料,因无法识别工种岗位是否为原始资料,应不予采信。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经查:1984年10月26日,申请人张**被黄石市轮胎厂招录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90年12月26日,申请人与黄石市轮胎厂续订劳动合同8年,自1990年7月31日起至1998年7月31日止。1998年9月21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厂黄石分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7月10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346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85年9月《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炼胶工”;1985年12月《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记载工种为“炼胶工”;1986年5月《入团志愿书》记载职业为“内胎炼胶工”;1990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岗位为“炼胶”;1992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驾驶员”;1992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司机”;1993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司机”;1994年3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司机”;1995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记载岗位为“司机”;19989月《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未记载申请人从事工作内容2000年7月《劳动合同书》未记载申请人从事工作内容

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记载,1984年3月《黄石市轮胎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记载工种为“炼胶工”,单位为“内胎车间”,领用时间为1984年3月至1992年3月,领用物品为棉衣、工作服、解放鞋、毛巾等。

另查明,橡胶加工领域划入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称有药品加工工、配料工、混炼工、胶液制作工、刮胶工、浸胶工、贴合成型工、亮油熬制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②《黄石市录用合同工人审批表》、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③《黄石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定级审批表》;④《企业职工(新改)定工资级别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⑤申请人提供的《黄石市轮胎厂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领用卡》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本案中,申请人主要从事炼胶工作,被申请人结合实际认定申请人从事的“炼胶”工作年限可按“混炼工”累计计算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工作年限,本机关予以认可。按上述规定申请人需累计从事炼胶工作满8年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申请人1984年10月26日被招录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故即使申请人从进厂之日起就从事炼胶工作,也需持续从事炼胶工作至1992年10月25日方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但现有档案材料显示,最晚1992年11月申请人已从事驾驶员工作,且申请人档案材料中最后记载有申请人从事混炼工作的材料为1990年11月的《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故根据现有档案资料,难以认定申请人从事“混炼工”满8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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