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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不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案

来源:.      时间:2023-08-02 14:30

            

黄政复决字〔2023036

申请人:石**

被申请人: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不服,于20235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6年被原黄石市轮胎厂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成为一名硫化工。依据原单位存档的相关记载资料,本人从事硫化工时间段为1986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前后共计13年,具体为《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为1986年9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0日止,《续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为1994年12月3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人实际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远超国家政策规定标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认定特殊工种结论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石**档案记载和补充佐证资料,我局认定其1990年7月至1995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硫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类特殊工种累计从事满8年的要求。我局对石春雷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1986年12月,申请人石**被黄石市轮胎厂招录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87年6月26日,申请人与黄石市轮胎厂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内硫”工作(“内硫”字迹与合同其他内容字迹不一致),合同期从1986年9月1日(日期存在涂改情况)起至1994年12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1986年12月30日至1987年2月28日(日期存在涂改情况)。1994年12月27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厂黄石分厂续订劳动合同5年,从1994年12月3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2000年7月10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2005年6月30日,申请人与东风轮胎集团黄石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9月1日,申请人与湖北省黄石市锅炉容器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未规定工作内容。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12月,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条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现有档案资料记载,1990年7月《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记载岗位为“硫化”;1992年11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硫化”;1992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硫化”;1993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硫化”;1994年3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记载岗位为“硫化”1995年12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记载岗位为“硫化”。

另查明,硫化工在化学工业有毒有害工种作业名录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全民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续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③《黄石市企业职工浮动升级转标准工资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升级呈报表》、《黄石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整改表》;④《职工登记表》、《入团志愿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市人社局具有对特殊工种退休进行审核及审批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即申请人需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相应年限,年满五十五周岁,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故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是否累计满相应年限。

本案中,申请人所从事的硫化工在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内。申请人档案中记载其从事硫化工作的材料主要集中在1990年至1995年之间的工资呈报表中,该期间可以累计为申请人从事硫化工的工作年限。另申请人1987年6月26日《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记载有从事内硫工作内容,但“内硫”二字字迹、颜色与合同其他内容明显不同,真实性存疑。且1987年至1990年及1995年之后,档案材料中无其他相关佐证材料能证明申请人从事了硫化工作。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难以认定申请人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类特殊工种累计满8年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不符合提前退休申报条件的审批结论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41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黄石市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结论告知书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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