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44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投诉举报信,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西塞山区佳鸿饼业商行,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因投诉举报对象为西塞山区佳鸿饼业商行,依据相关规定,该投诉举报应当由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遂于4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交至该局处理,其于4月13日处理完毕。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由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该局对投诉举报也作出了处理,答复人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流转,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2021年6月22日至今在市场监管领域反复多次举报,投诉举报数量超出了消费者正常需求,且申请人在我市2起投诉举报均涉及商家宣传食品无糖与食品安全标准不符的内容,其本案行为目的超越了作为普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投诉举报范畴,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举报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监管秩序等公共利益,而非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投诉举报诉求不属于行政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其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答复人4月7日签收投诉举报件,4月12日转交至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已在规定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另行举报,该处理程序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3年4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其在西塞山区佳鸿饼业商行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爱零食LOVE FOOD”购买了锅巴,店铺商品详情页宣传无糖,但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远超GB28050规定的无糖标准,属于虚假宣传,请求被申请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其道歉、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提供的在拼多多平台查询网店“爱零食LOVE FOOD”的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显示,企业名称为西塞山区佳鸿饼业商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住所为西塞山区澄月街办枣子山路19号五单元101室。
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投诉举报件转交至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4月13日,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另行举报。2023年6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履行职责,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投诉举报信》;②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③挂号信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其道歉、赔偿,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项内容。针对投诉,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有处理权限的是被投诉人西塞山区佳鸿饼业商行住所地的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举报,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有处理权限。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转办至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无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将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构成程序瑕疵,本机关予以纠正。另,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转办后已电话回复申请人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对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不服,应当针对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择救济渠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