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黄政复决字〔2023〕032号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黄石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其《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关于参加工作日期的认定,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认定的参加工作日期。
申请人称:本人是蕲春县国营八里湖农场职工子弟,于1977年毕业于蕲春八里初中,当年七月回厂参加工作,1979年自然增长,至1985年调入黄石江北农场,经黄石劳动人事局审查确认接收。本人满60岁办理退休时,被申请人对本人工龄认定错误,1979年2月至1984年12月不予认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本人参加工作日期的认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何**1977年7月进入国营八里湖农场工作,1985年1月自然增长为农场正式场员,自然增长职工审批表中手写其工龄从1979年2月起算(有涂改),仅盖有蕲春县劳动人事局工人调配专用章,1985年5月经原市劳动人事局批准调入江北农场,2008年3月与江北农场下属企业黄石市风机厂解除劳动合同。国营八里湖农场自然增长职工审批表中农场申报转为正式场员时间为1985年1月,劳动部门批准其转为正式场员时间亦为1985年1月,审批表中工龄认定有涂改,蕲春县劳动人事局工人调配部门无工龄认定权限且认定无政策依据。《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民[1982]城50号)第一条规定,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局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其转为正式场员时间即1985年1月符合政策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何**,1963年2月8日出生,1977年7月进入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砖瓦厂工作,1985年5月调入江北农场。2008年3月25日,申请人与黄石市风机厂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1月,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2023年4月,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退休,核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1月,视同缴费年限为11年。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档案等现有相关材料记载,《国营八里湖农场自然增长职工审批表》本单位意见一栏记载经厂集体研究同意转正,未载明具体时间,加盖有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砖瓦厂印章;主管部门意见一栏记载同意转为正式工人,时间为1985年1月20日,加盖有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政工科印章;审批意见一栏盖有同意自然增长印章,记载“工龄从79年2月起算”,时间为1985年1月29日,加盖有蕲春县劳动人事局工人调配专用章。《职工转正定级审查意见表》中本单位意见一栏记载有同意转正定级,时间为1984年12月15日,加盖有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砖瓦厂印章;公社(镇)意见一栏记载同意定新企工四级,时间为1985年1月31日,加盖有湖北省国营八里湖农场印章;劳动部门审批意见一栏记载同意转正,定为新企工人四级,时间为1985年2月1日,加盖有蕲春县劳动人事局工资福利专用章。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①《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②《国营八里湖农场自然增长职工审批表》;③《职工转正定级审查意见表》;④《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工作,有权认定申请人的参加工作日期。
本案中,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认定的参加工作日期实质上是申请人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工龄政策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点,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为连续工龄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规定。根据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民[1982]城50号)规定,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虽然该批复在2000年11月废止,但对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这个带有鲜明时代特点的问题,在其工龄的认定上还是应当根据当时的规定和政策进行判断。本案中,申请人的《国营八里湖农场自然增长职工审批表》和《职工转正定级审查意见表》均显示申请人转为正式工人的时间为1985年1月,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连续工龄从1985年1月起算并无不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其1979年自然增长至1984年12月也应认定为连续工龄的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湖北省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认定的参加工作日期。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1日